刑事证据书证定义 压力容器分类一二三的定义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希望《刑事证据书证定义》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压力容器分类一二三的定义

1.第三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Pa•m3);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
2.第二类压力容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3.第一类压力容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设计分为A、C、D、D四类。其中:A类有A1、A2、A3、A4四级;C类有C1、C2、C3三级;D类有D1、D2两级。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力标准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 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 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 球形贮罐(容积V≥50m3);

  11. 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二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一类之内者为二类容器:

  1. 中压容器;

  2. 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一类第二类之内者。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压力容器是一种能够承受压力的密闭容器。压力容器的用途极为广泛,它在工业、民用、军工等许多部门以及科学研究的许多领域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中以在化学工业与石油化学工业中用最多,仅在石油化学工业中应用的压力容器就占全部压力容器总数的50 %左右。压力容器在化工与石油化工领城,主要用于传热、传质、反应等工艺过程,以及贮存、运输有压力的气体或液化气体;在其他工业与民用领域亦有广泛的应用,如空气压缩机。各类专用压缩机及制冷压缩机的辅机(冷却器、缓冲器、油水分离器、贮气罐、蒸发器、液体冷陈剂贮雄等)均属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低压、中压、高压和超高压四个压力等级:

1.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2.中压(代号M) 1.6MPa≤p<10.0MPa

3.高压(代号H) 10.0MPa≤p<100.0MPa

4.超高压(代号U) p≥100.0MPa。

压力容器爆炸是指极其迅速的物理的或化学的能量释放过程。压力容器破裂分为物理爆炸现象和化学爆炸现象。所谓物理爆炸现象是容器内高压气体迅速膨胀并以高速释放内在能量。

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规范

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4条 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刑事案件证据证明标准

就是根据容器内压力大小进行的分级。
三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容器;
(2)中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中压贮存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设计压力与容积之积PV≥10MPa·
m3;
(4)中压反应容器(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0.5MPa·
m3;
(5)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0.2MPa·
m3;
(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
体、低温液体或永久气体运输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
(10)球形贮罐(容积V≥50m3);
(11)低温液体贮存容器(V≥5m3)
二类容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在第1款之内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低压容器(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贮存容器(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一类容器。低压容器且不在第1第2款之内者。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可参照有关规定,或依据下述原
则:
最高容许浓度<0.1mg/m3为极度危害(Ⅰ级);
最高容许浓度0.1~<1.0mg/m3为高度危害(Ⅱ级);
最高容许浓度1.0~<10mg/m3
,为中度危害(Ⅲ级);
最高容许浓度
≥10mg/m3
,为轻度危害毒性介质(Ⅳ级)。
而介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爆炸下限<10%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20%者为易燃介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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