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宏伟律师 刘宏伟律师谈法庭上发言的三个技巧

刘宏伟律师谈笔者蝎座的三个特征笔者是蝎座有着独到的三个特征吃软不吃硬笔者这个特征很明显在待人处事过程中喜欢“顺着”“说好话”“说软化”就是不怕强硬。希望《刘宏伟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刘宏伟律师谈法庭上发言的三个技巧

1、提高自己的素质,注意自己的语言,说话有理有节,而不是胡搅蛮缠,和法官对话时语气平稳,语速缓和,吐字清晰,切忌歇斯底里,一句话,要让法官觉得你是个有教养的人,那就行了,起码能留个好印象。

2、尊重法官,法官在庭审中代表着法律,尊重法官也就是尊重法律。当事人可以替法官着想,给法官留面子,但当然不是迁就法官。

3、庭上发言要言简意赅,点到为止。法官不喜欢当事人对事情轮番陈述,要简单明了。

4、遵守法庭秩序。当事人开庭时,往往会因为事件进行到某个阶段而情绪出现波动,向法官以及对方发火。在开庭中,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辱骂法官和对方。法官作为案件的中立裁判者,不要降低自己的法官心中的地位,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5、要事先了解办理自己案件法官。例如法官的办案习惯、喜好、性格等,这样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出应对策略。当然出格违法的事一定不能做。

6、认真准备诉讼材料。永远不要轻视诉讼材料,你准备的越详细,你胜诉的可能越大。

7、作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非常关心,有时候会打电话督促法官办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不厌其烦的打法官电话,法官其实很忙,有时调解,有时出庭,所以要有耐心等待程序进行,否则适得其反。

8、要学会换位思考,不断表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法官增加对当事人的好感。

刘宏伟律师

刘宏伟律师:人民的掌声是律师的纪

法庭上说话技巧如下:
第一,言简意赅。一定要说关键,避免无效沟通。
第二,提前准备,做好证据整理。法庭上说话思路清晰,这样法官更容易判。
第三,法官在法庭上提问时,问什么答什么,不要答非所问,同时也可以积极反映对您有利的情况。

刘宏伟律师面对冤屈吞声的三个释明

  通俗地说,就是“说什么”与“怎么说”。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下面我为你整理法庭语言技巧,希望能帮到你。

  写在前面的话

  说什么与怎么说

  法律语言包括两个层面:语言内容和语言形式。

  通俗地说,就是“说什么”与“怎么说”。就是说的技巧、说的策略、说的艺术。

  法庭语言问话技巧

  1 问话的重要性

  1、 日常问话可能无光紧要,法庭问话可是关系重大——利益输赢、名誉得失、生死攸关。

  2、 同样一件事情,如果用不同的方式去问,会得到完全不同的效果。

  2 传统的问话分类

  A. 特指(殊)问话

  其句法特征是使用特殊询问词,在英语里用“wh”开头。如what、how、who、where、when等。这些疑问词用来指示疑问的焦点,它要求答话人提供具体的信息。如:你叫什么名字?——李明。

  B. 选择问话

  其特征是并不要求答话人提供新的信息,只是提供两项或多项内容供听话人选择。在句型上有选用选择词(“是“、”还是“)的,如:你是故意不去,还是别人要你别去?——故意不去。也有不使用选择词的,如:你把刀放在什么地方?腰后?口袋里?——腰后。

  C. 是非问话

  它不同于其它问话的地方是可以用点头或摇头等身体语言来表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它属于选择问话的特殊形式,也不要求答话人提供新的信息,只要求答话人对问话信息证实,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回答。如:你不怕杀人吗?

  D. 正反问话

  它是用肯定形式和否定形式把两个项目并列在一起,让答话人选择其中一项。它属于选择问话的特殊形式,不要求答话人提供新的信息。如:你去没去?——没有。

  E. 反问问话

  它属于修辞问话,是无疑而问,明知顾问。如:难道你没有介入这件谋杀案中去吗?

  F. 附加问话

  它由两部分组成,前面一部分是对一件事情做肯定或否定的陈述,后部分就这个陈述的真伪向问话人提问。它属于是非问,不要求答话人提供新的信息。如:你是用刀从背后捅进去的,是吗?

  G. 设问问话

  它属于修辞问话,是自问自答。如:为什么他中途下车呢?为什么他不去买刀呢?因为他虽然主观上有故意,但客观上有犯罪中止的行为。

  3 标准问话和非标准问话

  1、 问话的主要功能是索求回应、回答和信息。

  2、 标准问话能体现问话的主要功能,是问话的主要类型,它包括特指问话、选择问话、正反问话、是非问话、附加问话;非标准问话目的用于修辞,也称修辞问话,包括反问问话和设问问话。

  4 开放性问话和封闭性问话

  1、 开放性问话是指问话给答话人提供较大的选择余地,答话的信息量大。特指问话都是开放性问话。开放性问话分为窄式开放性问话和宽式开放性问话。窄式开放性问话索要的信息内容具体,回答一般简短,一般多用词语或者短句。问话中有“谁“、”“什么人(地方)”、“哪(一)个(位)”、“哪里(哪儿)”、“什么时候(何时)”、“多少(几个)”等疑问词。如:什么民族?——汉族。宽式开放性问话问的问题宽泛,答话人自由表述度大,答话很难用一个词或者短语表示,问话中有“为什么(为何)”、“怎么(怎样)”、“什么”等疑问词。如:你为什么要杀他呢?——没钱用。恰好那天我们三个凑在一起玩了一个上午的牌,觉得没意思,想要搞点钱,就去集市买了一把刀,租了一辆出租车。车开到森林里,我们把他杀了,拿了他的钱。后来??

  2、 封闭性问话是指问话限制了答话的范围,答话选择不是无穷的,答话只能从是和否、同意和不同意、对和不对等两个相互对立排斥的选择中择其一。除了特指问话和修辞问话,它包括是非问话、正反问话、附加问话。

  5 问话和信息度

  1、从索求的信息量的大小角度看,可以把问话按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排列为:(1)宽式开放性问话;(2)窄式开放性问话;(3)选择问话;(4)正反问话;(5)一般肯定是非问话;(6)一般否定是非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吗? ;(7)陈述式是非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8)附加问话。

  2、问话的信息度需求越多,对答话人支配力越小;反之,问话的信息度需求越少,对答话人支配力越大。

  6 问话的支配力

  1、 哲学家格莱斯提出的会话合作原则(1)量的准则:(a)需要多少信息你就提供多少信息(以满足当前的交流目的);(b)不要提供比需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2)质的准则:不说你确信为假的东西;不说你缺乏充分证据的东西。

  (3)关联准则:使之(与说话)相关。

  (4)方式准则:(a)要避免表达含混不清;(b)要避免摸棱两可的话;(c)(说话)要简洁(避免不必要的冗长);(d)(说话)要有条理。

  2、 问话本身对答话人具有制约力或者支配力,但是不同问话的支配力是不一样的,给答话人的自由程度是不一样的。开放性问话给予答话人的支配自由度大;封闭性问话对答话人的支配力相对较强,限制了答话人的支配自由度。

  3、 开放性问话中,问话内容越宽泛,意味着问话人知道的越少,问话人对答话人的依赖越大,给予答话人的自由越多,对答话人的支配力也就越小。反之,问话内容越具体,意味着问话人知道的越多,问话人对答话人的依赖越小,给予答话人的自由越少,对答话人的控制力也就越大。

  4、 封闭式问话中,不同的问话支配力有差异。按照支配力的大小从强到弱的顺序对各种问话依次排列是:(1)附加问话;(2)陈述式是非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3)一般否定是非问话,如你昨天没有去吗? ;(4)一般肯定是非问话;(5)正反问话;(6)选择问话;(7)窄式开放性问话;(8)宽式开放性问话。

  7 问话和疑问度

  1、 不同的问话疑问度是不一样的。按照问话的疑问度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排列:

  (1)宽式开放性问话;(2)是非问话;(3)正反问话和选择问话;(4)附加问话;(5)非标准问话(修辞问话)。

  2、 汉语中,疑问度与疑问词由一定的关系。“吗”的疑问度比“吧”强。

  3、 问话形式、疑问度、信息度、支配力和诱导性的关系总结:

  (1) 问话索求的信息反馈越多,则问话的疑问度越大;问话索求的信息反馈越少,则问话的疑问度越少;

  (2) 问话的疑问度越大,则对答话人的支配力越小,给予答话人的自由度越大;问

  话的疑问度越小,则对答话人的支配力越大,给予答话人的自由度越小;

  (3) 开放性问话索求的信息多,疑问度大,支配力小;封闭性问话索求的信息少,疑问度小,支配力大;

  (4) 封闭性问话的诱导性强,开放性问话的诱导性小或者没有。

  4、当问话人不想控制对方,而要让对方多说多提供信息的时候,就要多用开放性的问话;当问话人想控制对方,而要让对方少说牵着对方的鼻子走,就要多用封闭性问话。

  8 问话的功能

  1、问话的功能式指人们能用问话做哪些事情,达到哪些目的。

  2、英国哲学家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认为说话也是行为,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是有意图和目的的。问话是言语行为的一种。

  3、问话的功能:

  (1)询问:有疑发问

  (2)惊叹:以否定问句形式出现,起惊叹作用,以求得说话者的赞同。如:他长得真高,不是吗?!

  (3)修饰:以问句形式出现,起陈述作用。如是肯定句,表极强否定意义;如是否定句,表极强肯定意义。如:这不是绝望的理由吗?!

  (4)建议:以问话形式提出建议。如:现在就把那件事干了怎么样?

  (5)认可:目的是渴求对方的承认并接受自己的话语或行为。如:你不能这么说,对吧?

  (6)提供:用于寻求听话者对提供的事物的接受,常用一般疑问句表示。如:来杯茶吧?

  (7)允许:允许做某事,以一般疑问句表示。如:看看你的信可以吗?

  4、法庭问话的功能

  (1)询问;

  (2)指示或者要求;

  (3)嘲讽;

  (4)训斥;

  (5)批评(指责)

  法庭语言答话技巧

  一、基本理论

  1、 确定答话必须参照问话,因为没有问话就无答话。答话应该参照问话的语用特征,即言语行为特征。

  2、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如何以言行事》(1962)中提出“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说话是一种行为。一个人说出一个话语时,同时实施了三个行为:(1)“言内行为”——发出的音、用的词等;(2)“言外行为”——言语行为的意图和语力,是指示;(3)“以言取效行为”——言外行为对听话人的影响、效果或者目的。

  3、 问话的参照应从两个层面着手:(1)问话的言外层面——“语力”、意图、或者功能;(2)问话的言内层面——命题。对问话的参照首先是问话的言外层面,即问话是不是有疑而问,是不是要索求信息。

  4、 典型问话(无标记问话)——询问信息的问话;非典型问话(有标记问话)——其它类型的问话。

  5、 答话行为可以分为对典型问话的回答和对非典型问话的回应。

  二、对典型问话的回答

  1、当问话属于典型问话时,应接着考虑问话的言内行为(命题行为),即问话的疑问点,也就是说回答是否针对问话的疑问点。据此,把针对疑问点的回答称为“应答”;把没有针对疑问点的问话称为“应对”。

  2、典型的问话回答可以分为应答和应对。应答属于可取的、期待的行为,是无标记的;应对属于不可取的、非期待的行为,是有标记的。

  3、 应答行为从行为方式上看,可以分为直接应答与间接应答。

  三、应对行为

  1、应对行为可以分为对抗型、回避型、无力型、质疑型、踢回型。

  2、对抗型——非无力也,不愿也。答话人公然傲然地挑战性地表示不提供信息。

  3、回避型——避其锋芒而言他。答话虽然提供了信息,但是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与问话无关。它有两种:有意回避和无意回避。有意回避是知而不答,无意回避是没有听懂或没有听清楚问话等客观原因造成的。

  4、无力型——非不愿也,无力也。答话人没有能力回答,不能提供信息。如“不知道”、“记不清楚”等词的使用,通常伴有解释。

  5、质疑型——尔言差也。答话人质疑问话的错误或者预设命题。

  6、踢回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答话人把问题仍然交给对方,或者用类似的问题来反问对方。

  四、应答行为

  1、直接应直截了当的,从字面即知道的回答,也称为正面回答。

  2、直接应答从形式上看(即从信息量上看)可以分为标准型、附加型。

  (1)标准型——不多不少,恰到好处,即标准答话。

  (2)附加型——额外增添,供过于求。

  3、从答话人对答话信息和命题认可和负责的程度看,它又可分为归他型、归己型、条件型和保留(含糊)型四种。

  (1)归他型——责不在我,明哲保身,常以“他说”、“听说”做引导答语。

  (2)归己型——吾言之,吾负责,即答话人对答话的来源、真实性负责。

  (3)条件型——满足条件者然,即答话前或答话中附带有条件

  (4)保留(含糊型)——谨慎其事,留下后路,它包括种种减弱对答话信息认可和负责程度的方式和手段,也称为遁词、模糊语。如在答话中对“好像”、“可能”等词语的使用。

  4、间接应答可以分为迂回和蕴含两种方式。

  (1)迂回:就是绕弯子,不作正面回答。

  (2)蕴含:需要通过推理才能知道意思的答话。

  五、小结

  1、 问话答话都是一种策略,一种技巧,一种修辞。

  2、 司法审判人员首先必须了解答话的类型和特征,再去考虑答话的合适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3、 在法庭审判问答中,问起着支配作用,答往往是被动的。但是答也是在目的支配下的选择。答的策略技巧,就是如何根据情境,在问答双方目的和利益冲突的条件下,使答话产生最大的有利于自己(或己方)而不利于对抗方的利益语境效果,同时又尽可能地让对方感觉你遵守了回话的合作原则(参见格莱斯的《回话和逻辑》一文);在问答双方目的或利益一致或者目的处于中性状态的条件下,使答话产生有利于共同目的实现或有利于双方利益的最佳语境效果。具体说就是:第一,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在确实不知道问话的答案时,实事求是,使用“无力型回答”。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原则。第二,在问话人的目的与你的目的不一致或者冲突的时候,或者说,在问话目的对你不利的时候,首先采用应对型答话,然后才考虑使用应答中的间接方式。第三,在问话人与自己的目的一致的时候,在问话于自己有利的时候,尽量提供合作,尽量采用标准的应答行为。

  4、 在问话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从策略角度看答话,就是看答话人如何摆脱问话的约束,如何不被问话牵着走,如何让所做出的回答不使自己罹罪,带来麻烦,或者通过问话显示答话的反作用力以及答话人的能动性。因此,如何突破问话的制约和支配是一个非常高的技巧问题。

  经验:

  (1)“形式是我的,内容不是我的”经典式回答。即这个东西既是我的又不是我的。这样做把问题甩给了对方。

  (2)先不去正面回答问话的“是不是”问题,而是解释为什么这样做的原因。这样做能削弱正面回答造成的负面效果。

  (3)先听一听再答。不急于表态,让他人先表态自己再回答,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5、 问话人一气连问几个问话时的回答策略应遵循的原则是:(1)临近原则——最近的优先回答;(2)尾重原则——最后的是最重要的,因而优先回答;(3)记忆原则——记得最清楚的优先回答。但是在庭审中,对多个连串问话应该遵循的原则是:(1)对自己最有利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2)最容易回答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3)对自己伤害最小的问题优先处理(或者只回答这一个问题)。

  一、 预设

  1、 预设(presupposition):原是哲学上的一个概念。它是语言学上介于语用和语义范畴之间的一个概念。对预设的定义有宽式和严式之分。宽式定义认为预设是说话的前提条件。严式定义根据这个前提条件的认可人的不同(说话人、听话人、双方)又分为两种。一种是,“预设是说话人在发出话语行为之前认为真实(或者存在)的事情或者命题”——预设是说话人的预设;另一种是,“预设是需要听话人认可的事情或者命题”——预设不仅仅是说话人设定,还需要听话人认可,预设是双方认可的事。

  2、 Jean Stilwell Peccei把预设看做事对话语中被认为真实的事情的推断。

  3、 预设是一个话语行为中的可以推导出来的背景信息。其意义是通过推理得出的。

  二、 引发预设推理的词语、结构或者方式

  1、 预设引发器:话语中有些成分或者结构可以引发人们对预设的推理或者联想,这些成分或者结构就称为预设引发器。

  2、 问话的预设和技巧(一切问话都包含预设,不同的问话的预设方式和信息是不一样的。)

  (1)是非问话:其目的是要求对方证实问话的命题,但是问话又传达了一种二元的设定。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2)选择问话:在要求对方做出选择的同时,也传达了一种二元的设定。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3)正反问话:其预设机制同二元选择问话和是非问话是完全一样的。其预设机制是两种可能性中的一种。

  (4)特指问话:其疑问词后面的动作或者行为通常是设定的。

  3、前导语(一个重要的传达预设命题的机制)它指的是说话人在表达主要命题或者信息之前所说的准备语或者引入语。

  4、状语:句子中的辅助成分,传达已知命题或者信息。

  5、定语:也能传达预设命题。

  6、词语:词语本身带有预设。如:名词、动词(有二类:表事实的动词,如“后悔”;表状态改变的动词,如“停止”)、表重复行为的词语。

  7、强调句:如“是他偷的钱包”。

  8、比较结构:如“你比我高,你更有力气去撬门”。

  9、虚拟条件句:往往是对真实情况的反面设定。

  三、 预设的重要功能和作用

  1、 说服

  2、 诱导

  3、 陷阱:答话人往往只注意焦点信息,即问话的疑问点,而往往忽视了问话的预设,易上问话人的当,掉进陷阱。

  一、要明白你是对谁讲:演讲和辩论的目的是说服,说得对方服气,佩服;说得法官信服,采纳你的说法。记住:在中国法庭,演讲要对法官讲,对合议庭讲,不是对观众讲。

  二、善于利用沉默。“法庭演讲也像其他公开演讲一样,演讲的开头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演讲开头应当新颖别致具有鲜明的个性。不要急于演讲!得到发言权之后,应当从座位上站起来,沉默一会儿。演讲前的沉默具有很大的作用,因为这几秒钟内听众认识了发言人,并且对他形成了初步的印象。此外,在演讲前的沉默中,演讲者开始与听众进行目光接触。最后,演讲前的沉默可以帮助镇定一下自己的情绪。”

  三、以动情的语言服人。情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公诉人或者律师对自己接手的案子,对自己要论述的观点,要投入,要有真情;二是同时要诉诸对方的、法庭的情感。

  四、让语言栩栩如生。法庭语言应对庄重严肃,但只要可能,演说的语言应该尽量生动。

  五、通过重复强调重点。“谎言重复一百次就会变成真理”。

  六、善用比喻手段。

  七、善于把握节奏。

  八、要控制好情感。

  九、使用有力的语言风格。

  1、 语言风格可以分为有力型和无力型。无力型风格的语言特征是:

  (1) 大量使用遁词和不确定的语言;

  (2) 表示犹豫之词语;

  (3) 疑问语调(回答问题时用升调,显示不肯定);

  (4) 强化语;

  (5) 习惯性的、无谓的重复;

  (6) 不完整的句子。

  2、 律师在法庭演讲和辩论或者回答的时候,尽量避免过多地使用“这个”、“那个”、“啊”、“呃”、“我觉得”、“我想”等之类的词语。这些东西是法庭的催眠术、扫兴剂。

  3、 越是可能败诉的案子,越要用有威力的风格语言形式。

  十、善于使用修辞语言。

刘宏伟律师谈教育子女的三个问题

  庭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欢迎大家阅读。
  法庭辩论的一般技巧
  辩论双方共同的一般技巧,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有下列几种:
  1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2善于发现“靶子”。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锋相对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对方失去辩论的锐气和主动权,收到较理想的辩论效果。
  3善于引用法律条款。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络,进而阐明这些条款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4善于放松情绪。有经验的辩论者善于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终保持放松的情绪,而紧张对辩论是极不利的。如何放松?首先要做到不被对方的言辞所激怒,情绪自始至终要放松;其次要坚持用适中的语速,以语速去抑制激动,第三要说清发言中的序码号,造成适当的语段间隙,既可使说出的话条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绪。
  5善于争取主动。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6善于把开头话说好。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7善于利用语速快慢和声调高低。辩论中的口语表达,应以中速为宜,但也应当有所变化。作结论可以用稍慢的语速,略高的声调,以取得一种斩钉截铁、字字千钧的表达效果;向对方连续反诘的时候,可以逐渐加快语速,使对方在快速回答中露出破绽或出现失误,以便取得反击的机会。声调宜清晰洪亮,注意抑扬顿挫,但不能高声喊叫,也不宜象演戏似的“忘却自我进入角色”。
  8善于拒绝多余的辩论。在辩论中如出现对方在枝节问题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认帐的情况,可以采取拒绝辩论的作法:如对对方纠缠的问题是已经阐明的问题,只需点明已在前面讲过不再重复;如果对方揪住枝节问题不放,可以严正指出:“所提出问题根本不影响本案的定性与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定的证据面前死不认帐,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不再为其辩护,公诉人可以宣告公诉发言到此结束,使辩论嘎然而止,干脆有力。
  9善于顾此顾彼。当对方一次性提出较多问题而且每个问题都与定性量刑有关时,辩论者只宜回答每个问题的重点,不要详加阐述,以给自己留下思考的余地;对方若再就一两个问题追问,再就这一两个问题作具体答复;如果对方提出问题很多,关键性的只有一两个,可只就这一两个问题作答,宣告其他问题“暂且不答”,不宜把话讲死;如果是集团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辩护人,这一辩护人的辩护发言,不可把罪责往另一辩护人的被告头上推,更不宜当庭出现辩护人之间的争执,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事实进行辩护。
  10善于补救失误。法庭辩论是严肃的,要求尽可能不说不适当的话,要求不说不该说的错话,但是,说漏了嘴、讲错了话的现象毕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这种情况,可采取以下方法补救:一是对已说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适当的话,可在下一轮发言中说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时向对方作解释;二是说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错话,必须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说:“审判长,请允许我更完整地、更准确地说明我刚才的发言……”这是法庭认错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纠缠;三是说了不该说的话,如有辱对方人格的话,应尽快转换口气,尽量弥补,并在庭审后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
  法庭辩论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二示假隐真法。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三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四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汇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五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六后发制人法。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七设问否定法。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法庭辩论语言的主要特征
  ①预防性。辩论的双方,在参加法律辩论之前,都必须做好思想上、材料上和口语表达的充分准备。尤其是公诉人和辩论人,辩论前都要依法查阅卷宗、讯问或会见被告人和进行必要的调查,撰写好公诉和辩护词,一般还经过本部门集体讨论,准备好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的回答。所谓“九备一说”,说的就是事先九分准备,在法庭上的直介面语仅仅是一分而已。
  ②临庭性。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特殊的场合,面对着特殊的物件,在特殊的气氛中,辩论双方面对面地阐述、争论、反驳,面对面地向审判庭提出各自的请求和主张。
  ③职责性。辩论的双方各有法定的明确职责,如公诉人的职责是揭露、证实被告人犯罪并请求依法予以惩处,辩护人的职责是辩驳、辩护;公诉人不得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辩护人不可代替公诉人对被告进行控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可逾越。
  ④均等性。法律规定,辩论双方的口语表达机会是均等的,允许公诉方发一次言,也允许辩护方发一次言一方有两人派一人发言;一方发言时对方不得打断。
  ⑤敏捷性。辩论双方既要事先准备好反驳对方的意见,也要进行临庭体现出来的现实的言词争辩,后一种敏捷性的要求更高。敏捷性主要体现在对对方反驳的话听得清,思维能准确抓住症结,并迅速作出回答,而且言辞中肯、流畅、声音响亮。作为法庭辩论的一方,如没有那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的足够思想准备,并能作出相应的辩驳反应,往往会在辩论中失利。
  ⑥攻守性。社会主义法庭出庭辩论的双方都是为了协助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准确的定罪量刑,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双方都处于守势,同时又都处于攻势地位。某一点上公诉方处守势,辩护方处攻势,在另一点上则相反。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的起诉书和公诉词无懈可击,辩护方无法进攻,就只得采取守势,要求审判长依法处置了。如果公诉方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不符合法律程式,辩护方就有较多的进攻机会了。双方攻守的机会是均等的,攻守的最终目的是共同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
  ⑦流畅性。流畅,首先是顺理成章,即论述和反驳的论点、论据、论证方法诸要素必须齐全,论点统帅论据,论据支援论点,论证方法恰当,具有逻辑性。流畅,还体现在使用通俗明了的法律言辞,口齿清楚,语言连贯而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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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庭辩论的经典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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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典法庭辩论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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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事案件法庭辩论技巧

刘宏伟律师被停止执业

      
      1、作为被告方在法庭上一定要认真对待法官的提问,千万不要感情用事。回答法官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准确把握问题的实质进行回答。否则不仅会被对方抓住把柄,还会给法官造成不良的印象。
      2、被告方上庭后,首先稳定自己的情绪,注意谈吐,不说脏话、气话,不抢话、插话,当需要你发言时再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有律师陪同,则由律师为主陈述你的观点和证据,如果需要补充,请三思而后“言”。
      3、被告方在庭上不能接打电话,不能随意发言等,总之,法庭是讲道理的地方,法官安排你发言的时候你才发言,别人发言的时候,你就算有再大的意见,都要等对方说完了,法官允许你发言的情况下才能说。在法庭上不听从法官的指挥,就是违反法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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