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规定…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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