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处理工伤的律师 公司赔偿员工工伤赔偿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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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赔偿员工工伤赔偿的账务处理

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6条规定,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时给予的补偿,应计入当期费用。

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需要注意的是: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专业处理工伤的律师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 根据《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用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湖南常德专业处理工伤的律师

一、企业赔给职工的工伤赔偿可以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是企业支付的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工伤赔偿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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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支出会计处理

首先要确认好财产盘亏和毁损事项。会计上规定:

(1)存货的盘亏和毁损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和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

(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转作营业外支出。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因此,财务人员要注意企业盘亏和毁损的真实性,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是否合理,有无经税务机关批准等。笔者在一次税务稽查时,发现某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时,转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特别大。

经进一步核实,原来该单位把店面房以明显低于同类市场的评估价转让给内部职工,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额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且转让价与评估价的差额未进行纳税调整。这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要理清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捐赠支出都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反映。但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按照捐赠对象的不同,税法对纳税人的各项捐赠的具体扣除标准也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纳税人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会、中国扶贫基金会、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41号文件精神),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做账时,主要要先了解会计与税法有关规定的差异,核实企业各项捐赠的具体对象、具体扣除标准,各项超范围的捐赠支出都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若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支出也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外支出

工伤处理流程及理赔流程

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一、工伤赔偿的会计处理入账是怎样的
      据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
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如果你单位没上保险,全额报销工人的药费时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注:内资企业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二、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在受工伤后,公司应该按照规定对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这笔费用作为公司的一笔出账,是财务必须要记录的,这样公司财务清楚避免有逃税漏水的行为,财务做好公司的每一笔出入账,也是企业一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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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赔给职工的工伤赔偿可以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是企业支付的费用:
借:营业外支出-工伤赔偿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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