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源律师事务所 百一下你就知道律师事务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受邀为南宁交警做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题培训2022年8月10日下午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方高升律师受邀为南宁市交警支队某大队做“从律师角度看交警执法”。希望《欣源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百一下你就知道律师事务所

你好,对你的到来表示欢迎,你是本版块第一个回贴的网友! 对于你的问题,我特意请教了几个律师界、司法界(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的朋友,他们认为,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数据或观点能说明哪个律师事务所最好。不过,我可以把张家港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情况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本市目前有6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是(排名不分先后):梁丰所、国瑞所、国之泰所、众欣所、联合合力所、格致所,他们都有一批实力雄厚的执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你所需要的法律帮助。

欣源律师事务所许春明律师

logo
免费送您7日超级会员
立即领取
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
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江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2-12-07
文书首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9民终1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玉林市民主南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49933952-0。
法定代表人:黄宏伟,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山,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意琼,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祥明,*,*,*,*。
法定代理人:江某(系江祥明父亲),男,195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法定代理人:谭某(系江祥明母亲),女,195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宇,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磷锋,*,*,*,*。
原审被告:庞翠琼(系黄磷锋母亲),*,*,*,*。
原审被告:庞中强(曾用名庞李生),*,*,*,*。
原审被告:庞春(系庞中强父亲),*,*,*,*。
原审被告:李海英(系庞中强母亲),*,*,*,*。
原审被告:黄少俊,*,*,*,*。
原审被告:黄龙(系黄少俊父亲),*,*,*,*。
原审被告:张秀良(系黄少俊母亲),*,*,*,*。
原审被告:钟汝东(曾用名钟二三),*,*,*,*。
原审被告:钟如强(系钟汝东父亲),*,*,*,*。
原审被告:庞志强,*,*,*,*。
原审被告:庞永欣,*,*,*,*。
原审被告:冯光祝,*,*,*,*。
原审被告:冯学兵(系冯光祝父亲),*,*,*,*。
原审被告:梁永秀(系冯光祝母亲),*,*,*,*。
原审被告:刘元武,*,*,*,*。
原审被告:庞科,*,*,*,*。
原审被告:朱永福,*,*,*,*。
原审被告:朱国程(系朱永福父亲),*,*,*,*。
原审被告:符群珍(系朱永福母亲),*,*,*,*。
原审被告:黎苏威,*,*,*,*。
原审被告:黄立位,*,*,*,*。
原审被告:刘康永,*,*,*,*。
诉讼记录
上诉人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江祥明,原审被告黄磷锋、庞翠琼、庞中强、庞春、李海英、黄少俊、黄龙、张秀良、钟汝东、钟如强、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冯学兵、梁永秀、刘元武、庞科、朱永福、朱国程、符群珍、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本案一审由上诉人负担的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于2022年11月23日已放弃了请求上诉人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在审理(202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形成(202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当时的调解笔录中记载有以下内容:“调解人:原告方,是否同意学校再补助10000元,以后你的损失和学校无关了?江祥明:同意。谭某:我同意江祥明的意见。肖年管:由当事人决定。”在该调解笔录尾页,江祥明、谭某、肖年管均签名并加按手指印。上述调解笔录中的内容,是案件主办法官主持和制作形成,真实、合法并具有法律效力,是江祥明、谭某、肖年管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已及时按调解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已即时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向上诉人主张有关本案的权利,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主文没有被上诉人放弃对上诉人追偿权的内容,并据此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二、本案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一审判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属于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本案打架事件发生前在玉林城区居住超一年以上,故其请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依据不足。三、被上诉人关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部分缺乏依据,一审判决以完全护理依赖计算护理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只是主治医师的主观判断,不能作为确定被上诉人护理依赖程度等级的依据。且在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和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均确认被上诉人四肢活动正常,神志清楚,言语清晰,检查配合,即便被上诉人需要护理,也远未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的程度。四、假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也应扣除上诉人垫付的21593元和另外补充支付的10000元。
江祥明辩称:1、(2022)玉区刑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主文中并没有载明被上诉人放弃后续费用的表示。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均是对当时发生的损失调解,不涉及后续的费用,而且均载明是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补助而不是赔偿。所谓的补助是出于人道主义和慈善目的的补偿,而赔偿责任涉及的是侵权责任的承担,双方对此并没有调解。即使被上诉人放弃了补助,本案涉及的各项费用均为法律规定,理应由上诉人承担。2、一审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已经举证证明从1990年开始就在玉林城区生活,一审法院采纳州佩社区的证明没有问题,其次被上诉人受侵害时,是上诉人的学生,根据最高法相关公报案例的司法观点,在校学生在校受伤害残疾赔偿金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3、一审判决支持定残前被上诉人产生的护理费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主张因为没有司法鉴定,不赔护理费是没有依据的,司法鉴定并非支持护理费的唯一依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也可以作为依据。4、上诉人在调解中已支付的费用不应在本案中扣除,因为原调解书扣除的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而本案的费用是后续治疗费用,与之前的赔偿无关。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磷锋、庞翠琼、庞中强、庞春、李海英、黄少俊、黄龙、张秀良、钟汝东、钟如强、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冯学兵、梁永秀、刘元武、庞科、朱永福、朱国程、符群珍、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均未提出陈述意见。
江祥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继治疗费、鉴定费、鉴定前体检费等经济损失408702.46元给江祥明;庞翠琼、庞春、李海英、黄龙、张秀良、钟如强、冯学兵、梁永秀、朱国程、符群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鉴定前体检费等经济损失175158.2元给江祥明;3、判令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连带赔偿护理费542374元给江祥明,庞翠琼、庞春、李海英、黄龙、张秀良、钟如强、冯学兵、梁永秀、朱国程、符群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赔偿护理费232446元给江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生效的(202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22年1月7日晚上7时许,黄磷锋在玉林市帮男学生发生争执并被该帮男学生殴打。黄磷锋回到宿舍纠集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戴闽东、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等人商量报复5号楼101号宿舍和9号楼102号宿舍的学生,并准备打架用的刀、铁水管、木凳等工具。当晚23时30分许,黄磷锋持一把刀,带领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戴闽东、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等人各携带刀、铁水管、木凳等工具冲到5号楼101号宿舍外面,踢打101号宿舍的铁门,但踢不开。黄磷锋等人又去到9号楼102号宿舍,踢开该宿舍的木门后,冲入宿舍随意殴打宿舍内的学生。后5号楼101号宿舍的学生出来查看情况,黄磷锋等人又去殴打出来的学生。黄磷锋等人在打人过程中,将该校学生江祥明、李方明砍打致伤。玉林商贸技工学校老师赶到后,黄磷锋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江祥明、李方明的伤势属于重伤。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调解,江祥明与黄磷锋等就江祥明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达成了协议,一审法院出具了(202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一、黄立位自愿赔偿江祥明3000元;冯光祝自愿赔偿江祥明1500元;戴闽东自愿赔偿江祥明1000元;庞中强自愿赔偿江祥明2000元;庞科自愿赔偿江祥明3000元;黎苏威自愿赔偿江祥明1000元;庞永欣自愿赔偿江祥明1000元;刘元武自愿赔偿江祥明3000元;庞志强自愿赔偿江祥明2500元;黄少俊自愿赔偿江祥明1500元;黄磷锋自愿赔偿江祥明1500元;刘康永自愿赔偿江祥明1500元;钟汝东自愿赔偿江祥明1000元。上述十三人自愿赔偿江祥明经济损失23500元(其中的10802元包括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1302元、护理费264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余款12698元作为江祥明日后的伤残赔偿金)。二、玉林商贸技工学校自愿补偿10000元给江祥明(其中3000元作为江祥明日后拆除钢板费用,7000元作为经济帮助费用)。上述赔偿款均已支付给江祥明。
江祥明经治疗后留下后遗症,自2022年6月开始经常出现癫痫症状,江祥明为此分别到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2022年7月16日和2022年9月5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建议江祥明加强营养,2022年5月26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中建议继续支持及营养脑神经治疗,继续抗癫痫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家属陪护。2022年3月13日,江祥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2年4月10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江祥明的损伤后遗症已构成六级残疾。在审理过程中,庞永欣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9月28日出具广西盛邦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36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分析认为:(一)被鉴定人江祥明2022年01月07日受伤后入医院就诊,查体见顶部、左小腿均有挫裂伤口,可触及颅骨凹陷性骨折征象,CT示:左顶叶脑挫裂伤、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顶骨粉碎性骨折;诊断:开放性颅脑损伤(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急性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头皮挫裂伤);左尺骨、左外踝骨折,左手软组织挫擦伤等成立;其外伤事实存在。经审查,委托方提供的影像片上显示的病灶部位与医院病历记录和法医客观检查部位一致,故认为该影像学资料系同一人的影像学片;鉴定材料符合鉴定要求,鉴定事项用途及委托程序合法,符合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条件。(二)被鉴定人江祥明上述部位损伤,经医院行开颅颅内血肿清除、左小腿外踝部清创缝合术等治疗后出院,现伤情稳定,外伤已愈合,伤后已8年余,客观检查见头部、左侧肢体遗留多处瘢痕,左额颞顶部瘢痕处无毛发生长,累计面积为9.5cm;四肢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阅片见左顶部局部骨质部分缺如,左顶叶脑软化灶形成。家属陈述:江祥明智力低下,每2-3个月癫痫发作一次,发作时表现为昏倒、翻白眼、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发作,每次约3分钟左右,目前服用吡脂胶囊、奥马西平等药物治疗,结合医院门诊病历记录及脑电图检查:异常脑电地形图(a频带功率前移),分析认为江样明重型颅脑损伤后继发性癫痫事实存在,予以认定,按照外伤性癫痫分度属中度外伤性癫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市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6.1.2)“外伤性癫痫(中度)”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江祥明重型颅脑损伤术后遗留中度外伤性癫痫构成六级伤残;5.10.1.8)“开颅术后”之规定,评定被鉴定人江祥明重型颅脑损伤开颅术后构成十级伤残。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江祥明的损伤构成一项六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
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赔偿后,江祥明还产生的费用有:1、医疗费11624.99元;2、护理费,根据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江祥明生活不能自理,因此认定护理时间从2022年6月11日起至江祥明定残之日即2022年4月10日止,按照202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为27071元/年÷365天×665天=49321元;3、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有疾病证明需要加强营养,江祥明请求营养费6000元符合实际,予以确认;4、残疾赔偿金,江祥明一项六级伤残,一项十级伤残,其受伤时为在校学生,现居住在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江祥明请求残疾赔偿金246690元未超出计算标准,依法予以确认;5鉴定费、检验费共108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314715.99元。江祥明请求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3300元,没有提供相关票据证明,不予确认。对江祥明定残后的护理费,由于江祥明未进行护理依赖级别鉴定,不能确定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依赖等级,因此其要求定残后的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江祥明提出的后续治疗费200000元,因未实际产生,依法不予确认,江祥明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
另查明,黄磷锋出生于1992年2月3日,庞中强出生于1991年7月4日,黄少俊出生于1992年4月13日,钟汝东出生于1991年4月11日,冯光祝出生于1991年3月16日,朱永福出生于1992年3月22日,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广西玉林商贸技工学校于2022年5月6日更名为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
一审法院认为,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戴闽东、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等人共同故意伤害江祥明身体,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江祥明撤回对戴闽东的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依法准许。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该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过失,在校内发生学生群体性伤害案件,致使江祥明受到伤害,因此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由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戴闽东、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戴闽东、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连带赔偿江祥明各项损失314715.99元×70%=220301.2元,平均每人应赔偿220301.2÷14=15735.8元,由于江祥明撤回对戴闽东的起诉,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220301.2-15735.8=204565.4元给江祥明,扣除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时已赔偿的残疾赔偿金12698元,还应赔偿191867.4元给江祥明;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314715.99元×30%=94414.79元给江祥明。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冯光祝、朱永福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由黄磷锋的监护人庞翠琼,庞中强的监护人庞春、李海英,黄少俊的监护人黄龙、张秀良,钟汝东的监护人钟如强,冯光祝的监护人冯学兵、梁永秀,朱永福的监护人朱国程、符群珍承担侵权责任。对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江祥明被打伤时系在校学生,受伤后一直居住在州佩社区,其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磷锋等人提出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答辩意见,在一审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江祥明并未放弃对该校的追偿权,江祥明就其在学校中受到伤害而要求该校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已生效的一审法院(2022)玉区法民初字第2261-1号民事判决和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玉中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中,均已认定该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案系同一伤害案件的另一受害人,对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按照此比例进行赔偿,因此对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朱永福、朱国程、符群珍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2022)玉区法少刑初字第93-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只是就江祥明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调解,而本案系江祥明请求因伤害所产生的后续费用,此费用调解书未进行调解,江祥明有权要求各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江祥明要求赔偿的各项损失是所受伤害延续所产生的费用,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朱永福、朱国程、符群珍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江祥明提出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江祥明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验费共191867.4元给江祥明;二、庞翠琼、庞春、李海英、黄龙、张秀良、钟如强、冯学兵、梁永秀、朱国程、符群珍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鉴定检验费共94414.79元给江祥明;四、驳回江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639元,由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庞翠琼、庞春、李海英、黄龙、张秀良、钟如强、冯学兵、梁永秀、朱国程、符群珍连带负担3637元,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负担1558元,江祥明负担4444元。
二审期间,各方均没有新的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11月23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与本案有关的刑事案件的法官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时,江祥明、谭某(江祥明母亲)明确表示同意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再补助10000元(其中3000元为拆除钢板费用,7000元为经济帮助费用),以后江祥明的损失即和学校无关了。江祥明当时的委托代理人肖年管也明确表示由当事人决定。江祥明上述意见记载于调解笔录中,江祥明、谭某、肖年管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名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中,江祥明在2022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在当时的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下,明确同意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除之前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外,该校再补助10000元给江祥明,此后江祥明的损失即和学校无关。该10000元包括今后拆除内固定钢板3000元和困难补助7000元。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已经按双方的约定支付了该10000元给江祥明。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未写明“今后江祥明不得再追究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赔偿责任”等内容,但江祥明在调解笔录中作出“此后自己的损失与学校无关”的明确承诺亦系双方协议内容的一部分,该部分内容系江祥明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江祥明无权就此后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再向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玉区法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2)玉中民三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当事人不是江祥明,而是李方明,本案与另案情况完全不同,两案没有可比性,不能以另案的责任分担比例作为本案认定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对江祥明后续治疗包括定残后产生的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系对双方协议内容的错误理解,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因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且其他原审被告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故本院对该校其他上诉理由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2)桂09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江祥明对上诉人广西工贸高级技工学校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639元,由黄磷锋、庞中强、黄少俊、钟汝东、庞志强、庞永欣、冯光祝、刘元武、庞科、朱永福、黎苏威、黄立位、刘康永、庞翠琼、庞春、李海英、黄龙、张秀良、钟如强、冯学兵、梁永秀、朱国程、符群珍连带负担3637元,江祥明负担60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江祥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欣源律师事务所,黄邦业

说到请律师,我觉得最关键的是找一位专业律师。法律博大精深,大的方面可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而民法里又分为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侵权法、婚姻家庭法、房地产法。。等等,商法经济法里又有海商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金融法。。等(以上分类不一定科学)。就象医学发展到今天,也要分为内科外科骨科神经科一样,社会的发展也对律师业的分工和专业提出了更高更细的要求,没有一个哪一个律师能够样样精通,那种什么都懂什么都去做、万金油式的律师,其实什么都做不精。所以请律师关键是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比如你要离婚就要请一个婚姻法方面的律师,而没有必要去请一个海商法方面的名律师。你需要为被指控为犯罪的朋友辩护,就要请一个刑法方面的律师,而没有必要去请一个房地产法方面的名律师。否则的话。。。。打个比喻吧,如果你的牙痛,而去看骨科,或者是你骨质增生,而去看妇科。。。想想后果就知道了。还有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要请一位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律师。名律师当然好了,但名律师收费也高啊。总而言之,要请一位适合你的律师!不知大家是否同意我的观点?

上一篇: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怎么样可靠吗

下一篇:武宁律师事务所 百一下你就知道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宁波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