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出纳招聘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王某某打人事件警方通报中明确表示被打人员经鉴定为轻微伤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希望《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oa系统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资给女儿女婿买房,女儿女婿打离婚官司后,父母主张这笔钱系借款,将女儿、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

案例2 赠与
儿子媳妇打算买房,男方父亲转款5万元,儿子媳妇离婚后,男方父亲讨要5万元,法院认定这笔钱属于赠与。
孩子买房,父母出钱赞助在生活中很常见。婚后子女购房,父母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 
岳父母出钱70万买房
登记在女婿名下后讨要借款
余某莎、黄某婚后打算购房,2022年3月,余某莎的母亲毛某在开发商处刷卡8万元作为购房定金。随后毛某又给了女婿黄某62万元用于购房。购房后,房屋登记在黄某名下。
2022年,余某莎、黄某诉讼离婚,毛某和丈夫余某要求女儿女婿归还70万元。在父母的要求下,女儿向他们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落款为:“借款人:余某莎 2022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释称,原本有一张借条但遗失了,这张借条是补的。 
但黄某认为这笔钱系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余某、毛某于是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请求对方还款。
庭审中,原告称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儿、女婿,就将钱借给了被告用于买房,但被告在后来对其态度恶劣。2022年9月,黄某殴打了岳母导致她入院治疗。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


而女婿黄某称,对于收到二原告的7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没有异议,但原、被告之间从未有借贷关系。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与被告余某莎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余某莎则认同原告的说法,认为这笔钱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黄某的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载明其儿子、媳妇因购买房屋于2022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万元整。黄某康解释,这份《证明》确实是他写的。“我对儿媳妇很认可,但儿子对我们双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妇比较讲理,她让我写这个我就写了,儿子对岳父母不好,人家当时给了钱给我儿子媳妇买房子,我认为儿子作为男子汉,借的钱应该还。”黄某康还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钱购买的。 
法院判决
父母没有义务给子女买房 这笔钱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黄某、余某莎偿还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万元。 法院认为,考虑到被告余某莎与二原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二被告处于处理离婚纠纷过程中,仅凭被告余莉莎个人出具的《借条》及其陈述显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项系借款的结论。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黄某父亲黄某康出具的《证明》经核实确系黄某康本人书写,能够证明款项发生之时及之后,二原告并没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万元系赠与。
判决书这样写道:法律意义上,父母没有义务出资给子女买房,因为子女成家立业生子之时已经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恰恰相反,此时的子女应当向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而以近段时间的房价而言,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几十万元,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过先行向银行贷款取得绝大部分款项后再行支付给二被告,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提供购房款的行为更多的带有暂时资助的性质,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不代表即为无偿的赠与。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原告系基于赠与向二被告支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本案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高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 
双方父母出钱买房
离婚后男方父母向子女讨钱
朱某光与齐某于2022年10月结婚,二人准备购买位于成华区双桥路的房屋,总价76万元,于是向双方父母表明买房意愿,男方父亲朱某革于2022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转款5万元,而齐某的父母也出钱63万元。房屋购买后登记为朱某光和齐某二人共同所有。
2022年6月8日,朱某光、齐某共同向齐某父母补借条称,借款63万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成都市郫县银润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购买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与齐某二人情感破裂,2022年7月1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购两套房屋。 男方父亲朱某革认为,当初的5万元系借款,于是将儿子朱某革和儿媳齐某告到成都成华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清借款5万元。 儿子朱某光作为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内容属实,二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儿媳齐某则辩称,公公所诉内容不实,这5万元是基于二被告刚结婚,原告作为男方父亲按照风俗赠送给子女的购房款,从未向她表示过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离婚前也从未要求过偿还。 
法院判决
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合意 这笔钱是赠与
庭审中,朱某光主张因二被告共同购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请求借款,借款时均未向双方父母出具借条,后因二被告婚姻出现问题,遂在齐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条,但为挽回婚姻,未让齐某为自己父母补出具借条,而齐某则主张朱某光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赠与款,其父母出资帮助购房均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22年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这5万元应当认定为赠与,而非借款。判决书载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必须同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事实及借款合意。从借款事实分析,本案虽然能够确认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转款5万元,但是该转款本身在性质上无法自证是借款,还是赠与,抑或其他经济往来款项。
法院认为,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已将父母出资性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借贷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赠与的子女,其源由在于,借贷相较于赠与更容易证明,借贷的立据惯例相较于赠与的被动接受更容易留存证据,而现有国情中,基于双方亲缘关系亦决定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形下,一般宜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 此外,判决书还强调,本案中,涉案转款发生在2022年4月21日,金额相较于购房款不大,距离被告于2022年7月提起离婚诉讼有两年多时间,期间原告并未就此向二人主张为借款性质,与被告朱某光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被告齐某父母补出具63万元借条明显不同,原告在无足够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上述款项为赠与性质更高。 
律师支招
出资时可让自己子女写借条 无须告诉对方 
两份判决,判决结果迥异。
对于婚后子女购房,父母出资未明确出资性质时,应如何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赠与,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借款。究竟该如何认定?又该如何预防此类纠纷?记者为此采访了多位律师。 
这笔钱首先应当推定为赠与,因为父母给子女出资,相当于对子女家庭的祝福、帮助。在推定为赠与的情况下,父母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不能完成举证,就只能视为赠与。可以列举的证据不一定是借条,还可以是转账时的备注。
对于如何避免此类纠纷,吴杰臻认为,全额出资然后将房屋写到自己孩子一个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办法。但现实中可能没法实现,那么父母可以书面明确表示这是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话又是赠与给谁。吴杰臻表示,有时碍于情面确实不方便让对方写借据,但父母完全可以让自己子女写借条,而无须告诉对方,因为只要这笔钱是用于买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双方知情同意,不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在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柯看来,父母给自己买东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结论认为父母给子女买的东西一定就是赠与。 “不能用亲情代替法律思维。从法律上讲,父母和子女都是独立的个体,财产是个人所有。在这类案件中,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取得的,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主张是赠与的一方也要举证证明这笔钱是赠与的,而且不能只用传统观念当证据。” 
假如双方举出的证据都不充分,那这笔钱该如何认定?
罗柯认为,这时法院应该向双方调查父母为何把钱给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动提出买房差钱,即使父母碍于情面没有明说是借或者送,这笔钱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动提出给子女,那么赠与的可能性就比较高。
罗柯认为,取得钱的一方举证责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条并不意味着这笔钱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钱到你那里去,只要我不说是送的,性质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关系并不足以导致这种情况发生变化,法律上应该遵从同一种标准。”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认为,这类案件一般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会更高。“亲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对来说可信度很低。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离婚或离婚后,由于两个被告一方是姻亲一方是血亲,因此证人证言和叙述的真实性比较低。”
在郭刚看来,一般情况下财物是不可能送的,应当谨慎认定,但是,具体到父母和儿女的资金往来,赠与的可能性还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来自凤凰网。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出纳招聘

我觉得不要被束缚。要根据领导的不同去做出判断,然后去做事。
我们领导就不是,经常发红包。鼓励就是鼓励。鼓励了还不让收。说是潜规则。
那么我想问。如果你是领导,你发红包是做样子,大家不收,你就不用花钱了。
但是你是真心实意的去要鼓励大家。那么大家不收,是不是你领导做的不到位,大家不屑于你的鼓励呢?
职场,是个非常复杂的小社会。不要想那么多束缚自己。
但是一个原则是要必须遵守的:做你该做的,说你该说的!
不该知道的事情,不要打听。
不该说的话,不要多说。
另外。在突出自己工作的时候,为了证明自己。但是不要给其他同事增加负担。你是突出了。但是别人增加了工作量。那样我觉得比得罪领导更要命。
自己掌握好度吧。
规则。潜规则。不同的人不同的公司不同的地方。都不同。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怎么样

来源:封面新闻
网络配图
封面新闻记者 马梦飞
近日,一张群名为“美好集团全国营销管理群”的聊天截图引起了全网的讨论。
据截图显示,有四位员工未抢领导在群里发的红包,被领导在群里点名批评,并要求这些员工道歉并检讨,还要主动发200元红包。
此截图流出后,瞬间引发网友热烈讨论,而对于该领导的这种处罚行为,大部分网友均表示不合理。
员工不抢红包
领导群里发飙
根据聊天截图显示,群里一位疑似领导者发文,他根据群人数发了45个红包。但第二天他发现还有5个红包没人领取,因此该领导怒了,当天中午在群里发文批评。
其认为,“对于营销大群的情况超过24小时不予关注,连红包都不领。先不谈责任心的问题,最基本的职业素养何在?还能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
该领导还称,过年不是放羊,很多同事依然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抢红包是一件小事,但也能看出很多问题。
最后,该名领导给出了处理意见,要求四名未抢红包的员工在当日下午四点前道歉并检讨,还要主动发200元红包,如果执行不到位,下午四点后移出群,年后处理。
对于上述情况,网友普遍认为该领导做法不合理,并对此进行了吐槽调侃。“股票都快跌没了,还这么牛呢”“小题大做,颐指气使”......
“领导”疑似为副总裁
公司股票遭遇八连跌
根据网络截图显示,群里发文处罚未抢红包员工的领导疑似叫做李俊。而根据2022年11月份的相关报道显示,在当月,前融侨集团营销总经理李骏确认加盟美好置业,担任集团副总裁,主抓营销业务。
该消息还称,“加盟美好置业之前,李骏在融侨集团已经服务了十年之久,长期在集团从事营销管理工作。”
按照这样的时间计算,该领导来到美好置业仅仅数月,那么此次处罚是其工作作风向来如此还是“新官上任三把火”呢?
图片来自网络
公开资料显示,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是一家涉足房屋智造、现代农业、产业兴镇等多个业务领域的上市公司。
在1月15日至1月27日的9个交易日里,美好置业连续经历八个跌停板,股价几近腰斩,1月29日,继续跌2.63%,收报1.85元/股,总市值降至约45.64亿元,11个交易日累计缩水超47亿元。
公司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违背基本法律规定
截至2月15日上午,美好置业尚未对上述事件进行正式回应。对此封面新闻记者多次拨打了美好置业公开电话,进行求证,但截至发稿,电话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另一方面,针对该领导对员工做出的处罚是否合理,封面新闻记者也咨询了律师。
公司微信群本是公司便于联系和分配工作的一种方式,过年发红包更是大家表达新年问候的一种喜悦分享。因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纪师俊认为,公司领导以某些员工未在24小时内领取红包导致红包被退回,而采取的处罚方式,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法律规定,同时更违反了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
“领导的'踢群方式'对员工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强制力,如该四名员工受到公司的实质违法处罚,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纪师俊说。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纪师俊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归夫妻共有。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该出资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关于父母婚前出资是否赠与,如果父母在婚前有明确表示的,按照其表示确定;如果表示不明的,从社会常理出发,一般推定为赠与。若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借贷关系成立。当然,若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上述原则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上一篇: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谌保荣律师

下一篇:银川离婚律师事务所 银川离婚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枣庄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