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恺特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0年6月是一家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拥有1500平米的现代化办公场所及良好的办公环境。希望《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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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打官司的人也越来越多了,因为很多事情都涉及到法律上面的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够很好的解决,所以对于这样类型的问题还是很常见的,因此有些人就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就是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怎么样,有没有靠谱的律师推荐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其实我觉得。这个律师事务所还是不很不错的,而且里面有很多优秀的律师,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1 律师事务所很不错
我们都知道,其实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他在办理业务的这方面,本身也是存在着自己的一些优势和不足的,而且这也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比如说他在服务这方面可能态度不太好之类的。因为每个律师他们每天都要接待的人员是非常多的,而且适合解释的问题也是一样,所以他们就会产生一种不耐烦的心理,然而在我个人看来,我觉得浙江和那律师事务所是非常不错的,他的服务这方面也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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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优秀的律师
其实在这个律师事务所,我们也是有一定的了解,它里面有很多优秀的律师,比如说我们在网上可以直接关注这个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在里面就可以看到。每个部门的律师同时里面也对每个律师都有相关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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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也可以更多的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对于每一个人而言,其实多多少少了解这方面的问题还是很好的,而且当我们真正的遇到一些自己不能够解决的矛盾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连续这些值得信赖的律师,他能够很好地解决我们的问题,以上就是我总结的一些对于周年相关认识,希望对大家有用。

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邵乐培律师

本所所徽的中间主体部分是在方形的单色背景上纵向排列有本所的英文名称“HIGH MARK LAW FIRM”,寓示本律师事务所的背景雄厚、基础夯实,不仅有众多出色的专业法律人员、广博的资源,更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以此为基础,该主体部分的外围再依次由两个方框将其层层严密围起,不仅彰显本律师事务所思维缜密、办事严谨的从业风格,且进一步寓示:本律师事务所正因为其背景雄厚,因此为客户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全方位的、深层次的。该所徽设计从整体上看,线条简洁、图面庄重,综合体现了本律师事务所“诚信、沟通、效率、公平”的经营理念。
注册商标
2008年10月21日 “凯麦”、“HIGHMARK”及图案三件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
主要律师简介
甘为民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获光学仪器工程学学士和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曾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研究科,受聘为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系讲师。
自1990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同时具有证券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格,是全国为数极少的拥有该三项执业资格于一身的复合型专业人士。
历任浙大星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法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侨商协会副会长。
现为高级律师、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并担任杭州凯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钻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立科技(600097)独立董事、首长科技(HK0521)法律顾问、恒生电子(600570)法律顾问等。
主持并参与了舜宇光学(HK2382)、奥普集团(HK0477)、中程科技(HK8177)、佑康国际(Youcan)等香港、新加坡主板、创业板上市融资项目,参与了新和成(002001)、浙江龙盛(600352)、航民股份(600987)、万向钱潮(000559)等境内上市、配股融资项目。并且,帮助中程科技成功引入新加坡科技、?康国际成功引入新加坡第一家食品、舜宇光学成功引入瑞典INVESTOR基金、汉草生物成功引美国IDG基金、共合网成功引入日本软银基金、畅翔网成功引入美国KPCB基金等。
戴梦华律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自1986年起从事律师职业,具有产权界定、经纪人等资格。
历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为高级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杭州法学会房地产研究会理事、杭州市律师信访团成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执业近二十年来办理了大量的建筑、房地产及公司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如标的逾亿的物产化工与江西涤纶厂等合同纠纷案、香港新汇太平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旅游总公司股权纠纷案,以及萧山国际机杨、上海钱塘大厦、日本高丝杭州经济开发区研发基地等重大项目的非诉讼法律服务。擅长理论研究和业务总结,其撰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差异的处理》、《合同解除权的分析》及《透明售房系统法律性质》等论文分别被多家国内专业刊物媒体刊载。
2005年被评为杭州市十大优秀律师,2006年被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行业标兵及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最近又被授予全国百名建筑领域优秀律师。
邹峻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获国际经济法学士。曾留学英国伦敦大学。
自1994年起从事律师职业。
历任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丹敦浩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事务所外国顾问律师、伦敦富肯律师事务所外国顾问律师。
现为高级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WTO与反倾销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涉外和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英中法律协会创始会员、亚太法学会中国分会会员、亚太境外协会会员、贸促会浙江分会调解员、浙江省国际商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有10多年的工作经历,精通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法,特别在资产重组、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和反倾销领域颇有建树,是杭州市政府关于2006杭州世界休闲博览会项目的法律顾问,负责完成了凯麦所承担的大多数并购和反倾销案件,如在美国针对中国艺术画布和文具纸的反倾销案件中取得了在所有应诉企业中最好的结果,特别是艺术画布案,取得了被排除征收反倾销税的最佳结果。
在各类项目和诉讼案件中,代表众多的跨国公司如LG电子、三菱重工、雷迪森、卡西欧、联合饼干、马尼托瓦、美国道富公司、汇丰银行、恒生银行等。并代表客户参加国际仲裁,例如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知识产权组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并取得成功。其中某域名争议案是中国入世后第一起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处理的国际域名争议案,对方是世界500强的Orica公司,该案以完胜结案。
吴江水律师。吴江水律师于2022年加盟凯麦,成为专业合伙人。吴律师对合同管理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深入研究,著有《完美的合同》和《完美的防范》二书,是享誉国内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领域的专家级人物,其研究成果在业内深受推崇。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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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胡奎电话

《律师协会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001年4月5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2002年3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修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统一律师协会和律师职业标志,加强使用律师协会标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协会标识是全国律师行业使用的统一标志。该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象征着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兰色、淡黄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三条律师协会会徽
(一)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用会徽;(二)各级律师协会会徽必须统一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律师协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本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律师协会专用会徽;
第四条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使用范围:
(一)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协会会员入会、宣誓等重大仪式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使用的标牌、旗帜、文件、材料、桌签等;
(三)各级律师协会颁发的奖状、荣誉证章、证书、证件等;
(四)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出版的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各级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中使用的信签、信封、名片、礼品和其它有关律师业务的办公用品、服饰以及用于对外的宣传品上。
(六)其他用于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的,应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批准。
第五条律师协会会徽的悬挂应置于显著位置。使用律师协会标识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文字及颜色。
第六条律师徽章。律师徽章内圈图案为律师协会标识,外圈标有“中国律师”黑体、中英文字样,为纯铜镀镍材质,直径分40毫米和18毫米两种。40毫米徽章为执业律师出庭佩戴专用标识;18毫米徽章为律师平时佩带标志。
第七条执业律师出庭必须佩戴徽章。
第八条律师徽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制作和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第九条律师对徽章要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转送他人佩带;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律师协会和省级律师协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协提交补发申请。
第十条律师协会标识、律师协会会徽及律师徽章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不得用于任何以营利为目的商标、商业广告;
(二)律师出庭徽章不得用于平时佩带;
(三)不得用于与律师职业无关的任何个人活动;
(四)其他不适于使用的场所。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律师徽章的行为,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由律师协会予以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各级律师协会对律师协会标识、会徽及其徽章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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