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学生刑事案例判决书 侮辱学生刑事案例判决书怎么写

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造谣者和炒作者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于是男性被性侵只能适用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鉴于被告人汪宗惠是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时实施的侮辱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深庭审中有一定悔罪表现且丁小婷跳楼自杀确系多因一果加之被告人汪宗惠又。希望《侮辱学生刑事案例判决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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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足凡盗窃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22)株中法刑二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4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取保候审.......

二审裁判结果:上诉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侮辱学生刑事案例判决书书写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学生校园伤害法院判决案例

一个15岁少年抢劫,只抢到了25元
一生气,把人杀了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4岁少年强奸并杀害女同学
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2岁少年杀了姑姑和两个孩子
进看守所
祝您一生平安,财源滚滚

在校学生受伤的民事判决书

7月13日,陕西省商洛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就读于商丹高新学校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疑似被班主任长期辱骂欺凌,事件发生后,引起 社会 强烈关注。婷婷是半年前转入该校就读的,班主任王某因其学习成绩问题,长期对其进行辱骂,婷婷对家长说明后,家长认为难以置信,为证明王某的行为,婷婷采取录音方式,长期取证,共录制100多条录音证据,总时长超过20小时。录音中,班主任王某用各种污言秽语辱骂婷婷,并煽动全班同学对其进行辱骂。关于这条新闻,我想说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对校园暴力的概念都停留在个别顽劣学生对其他学生的欺凌,仿佛选择性的遗忘了教师对学生的欺凌。其实,我们八零年前后出生的这代人,应该对此类校园暴力拥有更加刻骨铭心的回忆,你被班主任揍过吗?我被揍过,我们这一代人都被揍过,辱骂这种事情,对于我们来说只是小儿科了。至于当时给我们造成了什么样的阴影?也许有吧,看不出来而已,但当时感受到的那种屈辱和痛苦,真的伴随终身。从这个角度讲,婷婷是幸运的,她赶上了信息化的时代,有无数种工具可以帮助她取证,一个手机、一个录音笔甚至一块电子手表,都能将老师的行为记录下来,公布出去,帮助她得到公平。而当年的我们呢?
【请关注本人】我会针对相关热点写出法律意见。
记得刚上初中,从小学到中学的这个过程,由于离家远,父亲把我交到班主任的手中这样说:不听话就揍。他真的不知道,班主任可是真揍,揍就揍吧,她还会告诉你,揍你是为你好。
奴性就是这样产生的,每天挨打,被恶言辱骂,还以为真的是为了自己,直到有一天发现,为什么领导家的孩子可以去参加生物实验小组?为什么自己数学考了全班最高分,全市数学竞赛给与我们班的5个名额中竟然没有自己!此时才发现,原来那些以关心、责任、成长、爱护之名而实施的侮辱和殴打,仅仅是侮辱和殴打而已,和那些高尚的目的和理由一点关系都没有。
那一年,我看到了人性的恶。所以婷婷是幸运的,她有能力反抗;而我们是悲哀的,我们只能选择忍受。
婷婷的事情发生后,当事人班主任王某声称:自己是个有素质的人,只是言语有些不妥。
我只想说,大家都是有素质的人,大家都这样对你大家都这样对你言语不妥,不知道妥是不妥!
商丹高新学校政教处两名工作人员回应称,这件事是老师教育孩子时生气了,说两几句没什么,他那是爱孩子,像自己的孩子一样,这是为了激发和刺激孩子,可能教育方式不当、用词不当,但出发点是好的。
我呸!
如果不是因为说脏话会被屏蔽……
出发点是好的?如果强迫全班同学在言语上对一个初一女孩子进行集体侮辱,是出于一个好的出发点,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说,当年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所做的一切,也是出于一个好的出发点?
我呸!
邪恶就是邪恶,无耻就是无耻,心里变态就按变态来治疗,发动全班同学去形容一个女生“贱”的老师,你告诉我说他是爱孩子?你家孩子怎么不让他这样去爱?
教育部门说要严肃处理,怎么严肃处理?警告?记过?罚款?开除?
对不起,这只是行政处罚,按照该教师的行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 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班主任王某仅被录音证据证实的侮辱行为就超过一百次,每次都是在班级中当着所有学生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侮辱次数超过百次,侮辱时间超过20小时,属于情节严重,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只是此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婷婷才上初一,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父母根据录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班主任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在此建议婷婷父母,万不能心存不忍,对恶人的宽容就是对好人的残忍,放过了这个恶人,还会有其他的“婷婷”成为受害人。
100多条录音,时常超过20小时的辱骂内容真是与教师这一称呼不相匹配,更让人难以想象这辱骂之声竟出自优秀教师之口,难怪人民日报会质疑:这优秀教师又是如何评出来的?
爱学生,能鼓动全班学生:"我们班谁最贱?""某某某。"对其人身进行侮辱吗?
错了就是错了,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没有坚守住自己本该有的职业素质,从第一次的侮辱到后来的长达半年的侮辱,说这样做是刺激学生,为学生好。什么逻辑,有这么刺激学生的吗?
偶尔一次两次都能理解,长达半年,这是一个多没慢长的岁月,对于一个10几岁的女孩子来说是多么痛苦的煎熬。对以后孩子学习、生活将会造成多么大的伤害。
这样的老师,即使是把学生的成绩教上去了,但这个学校的风气不正,老师的人品三观存在问题,能教出品学兼优的学生吗?有样学样,等这些孩子长大后也成了教师,也学今天老师这个样子,教育就悲哀了。
作为教师,如果是以教育教学为目的,对不好好学习,贪玩以及犯错误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惩罚,甚至打一顿都不为过!因为师德严正,师风犹存!但是,如果因为学生成绩不好而对学生进行长期侮辱,责骂,那么这是其无能的表现,这种毫无师德师风的人,根本不配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更不配教书育人!
随着舆论的不断升级,升温,学校政教处两名工作人员的不妥言论,引起网友的一遍声讨,认为政教处两人及班主任教育观念严重偏离现代教育,偏离人民需要的教育。在接受采访时遮遮掩掩,避重就轻,闪烁其辞,其内心修养与这位辱骂学生的老师一样的令人发耻。
为平服 社会 舆论,以及舆论带给政教处两位老师及班主任的压力,唯有涉事老师亲自登门向受辱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方能获得原谅。可以说是市教体局的明智之举。保不保得住饭碗还很难说,因为既成的错误和造成的影响,不会因为一句道歉就完事儿的。
行政处罚是少不掉的,伍莲县二中的老师都受到了那样的处罚。这个王姓老师的问题比她严重多了,已经涉嫌违法。会不会提起公诉?该受到怎样的惩处?相信我们大家的心情和受辱学生家属的心情是一样的。
家属在沟通中提出了三点诉求:一、相关人员公开道歉;二、请专业人员对女孩进行心理疏导;三、尊重相关部门对涉事教师依法处理之后的结果,但必须有结果。
如果相关报道属实,本案已构成刑事案件。
理由:
情节恶劣,侮辱、辱骂已有录音证明即达100多次;后果严重,女生都产生了自杀的念头;针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重处。
这事涉嫌两个罪名:
一、寻衅滋事罪。首先,双方虽为师生关系,哪个学生都希望自己成绩好,多数情况下成绩好坏不是学生自己能主观控制的,这是基本常识。其次,这老师侮辱女生的目的就是迫使他“离开”(教室或学校)。仅因学生成绩差老师就对其多次侮辱不是理由,迫使她“离开”学校违反《教育法》,且发动同班同学集体侮辱(同班学生也属受害人),属典型的“无事生非”、“没事找事”。老师的行为符合“软暴力”法律特征。
二、侮辱罪。连续状态达半年之久,次数达百次之多,且伤害对象是少年女孩,情节、后果严重,符合侮辱的刑案特征。
根据官方前期“依规依纪“而不是“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意向”,追究这个老师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
刚刚获得的官方消息:当事老师的行为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到“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处罚。
如果我理解没错,含义应该是:给予该老师行政“记过”处分,“撤销教师资格”另行安排其他事业编制岗位(比如学校后勤工作等)。
申明:
一、仅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二、虚心接受善意的不同意见,不文明留言一律删除拉黑。
他当然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这种恶劣行径都不能得到法律制裁,那这个世界还有公理可言吗?那全 社会 的所有弱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得到法律支持吗?那岂不是荒唐至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王某某已经构成侮辱罪和寻衅滋事罪,应当择一重罪进行处罚。
据报道,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的13岁女生婷婷(化名),自转学到这所学校,因成绩不好总是遭到班主任辱骂。6月14号到7月5号,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时长超过20小时。
录音中,一名男子称“你一天跑到学校死来了;你看人恨你不,你自己丢不丢人,你坐到教室有啥坐的,你相当于一个死人坐在教室”。另外一段录音显示,男子两次发问他人“咱班同学谁贱?”,学生集体回答“婷婷”。
资料显示,商丹高新学校是商州区政府与西安高新一中在2022年9月联办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为一体的全日制学校。学校公布的老师资料中,该老师为区级优秀班主任、区级优秀教师、区级教学能手。
目前,学校校长已经登门致歉,该老师也被开除公职并被吊销教师资格,被彻底剔除出了教师队伍。
但是,仅仅只对王某吊销教师资格和开除公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试想,一名老师堂而皇之地对自己学生辱骂“死人”、“贱人”等肮脏词汇,肯定会给学生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更为甚者,王某不光自己极尽辱骂之能事,还唆使全班同学一起辱骂,让婷婷在恶意当中旷日持久地遭受折磨,显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
当然,王某辱骂婷婷的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而他在公共场合随意辱骂婷婷,唆使全班同学集体侮辱婷婷,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王某应当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起来真的让人愤慨让人寒心,在教书育人的地方竟然堂而皇之发生这样触目惊心的事情,这样的老师妄为人师!
看了网上带有的侮辱性言语的视频,我一个路人都大夏天不寒而栗气得发抖!而老师竟然矢口否认侮辱过孩子,说自己只是批评!
据媒体此前报道,婷婷今年13岁,就读于陕西省商洛市商丹高新学校初中一年级。自从她转学到这所学校,班主任就总是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她。从早上晨读一直到晚自习,只要有王老师的课,自己就会被骂,一节课上少则骂六七次,多的时候骂八九次。总是上着课,无缘无故,就会被骂。
这位王老师不止骂她,还不许别的学生和她交朋友。婷婷说,只要别的同学和她一接触,老师开始骂他们。“说是不能跟我在一起,要是跟那二X在一块,你们也会被传染成二X。”
不敢反抗的婷婷也曾把情况告诉父母,家里人虽不完全相信,但也就此事在四月底与校方进行了沟通,然而事态并没有得到遏制,婷婷只好继续默默忍耐,直到六月的一天。
婷婷哭着对奶奶说,她实在受不了了,家人如果不相信,自己可以录音,相信大家在听到录音后就相信。
在随后的6月14日到7月5日之间,婷婷断断续续录下来一百多条录音,总时长超过20小时 。
令人寒心的是政教处老师的冷漠和无视,不顾事实真相竟然说出这样的话
教育局真的非常不错,已经在调查实施了,而且内容也说到部分管理者态度冷漠,指的就是视频的以上图片的两个人!他们居然说“孩子和学校对抗、老师是因为爱孩子”,这两个信口雌黄官不大僚不小的货也肯定会受到处罚的!
德不配位,何以为师?这难道不是老师主导的校园霸凌?尤其还有政教处的漠视和包庇,可以看出被欺凌的学生们在这个学校是何其不幸?
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某符合辱骂、恐吓他人的情形,那么,是否符合“情节恶劣”的情形呢?多次辱骂或恐吓他人、辱骂或恐吓未成年造成恶劣 社会 影响的属于“情节恶劣”。王某某对仅13岁的女生辱骂、恐吓的行为,仅被录下来的就有100多条,可见,符合多次辱骂、多次恐吓、辱骂未成年人、恐吓未成年人的情形。
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那得看孩子的监护人是否上诉,法院如何判决。好在今天下午就会有处理结果大家拭目以待!
《是时候开始表演了》 这个 社会 不缺人才,也不缺犯罪,法律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们缺什么?缺素质?缺教养?缺道德?缺自信。成才不成人有才又有何用? 或许你觉得我说的不在你缺的范围内。那是因为你什么都不缺。就缺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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