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刑事政策案例 中国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作决定被告人最终刑罚时,除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外,对于民间矛盾引发,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从轻处罚,充分体现政策。2021年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数占判决生效总人数的比例已经达到,既体现了我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也提供了我国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希望《死刑刑事政策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中国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

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形有: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减刑到有期徒刑案例

法律分析:死刑分为缓期2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两种。死刑立即执行即我们平时说的死刑,是一种死刑执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缓更严厉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什么

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有如下罪名: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1.背家罪
2.罪
3.武装、罪
4.投敌叛变罪
5.罪
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
7.资敌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8.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9.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
1.投毒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条)
1
2.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修正案三)
1
4.破坏电力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
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1
6.劫持航空器罪
1
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1
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25条第2款(《修正案(三)》第5条)
1
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取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罪名)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2
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
2
2.生产、销售假药罪。
2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节罪(3个)
2
4.武器、弹药
2
5.核材料罪
2
6.假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无)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个)
2
7.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1个)
2
8.集资诈骗罪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无)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无)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无)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误判死刑的经典案例

您说的“可以直接枪决”应该指的是判决后按照程序只要核准就可以执行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有两年考验期,但“死刑立即执行”没有。此外,现在基本不再枪决,一般采用注射死刑的方式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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