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经典刑事案例 刑法共同犯罪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参考答案首先,乙、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同犯罪。其次,甲和甲的女儿,都对乙、丙的行为具有心理上的帮助,系帮助犯。但甲和甲的女儿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维持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史某忍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史某忍的刑,整体认定共同犯罪表现为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整体进而判断该整体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并且同时确定。希望《共同犯罪经典刑事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法共同犯罪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甲应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中止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数罪并罚,乙在此案件中应该和甲共同构成敲诈勒索罪。
特别注意的是:甲的绑架行为后涉嫌敲诈勒索,在这里属于牵连犯,应该以绑架罪处罚。因为甲在打电话之前已经实施了绑架行为,后面的继续该行为的过程对于甲来说只是绑架行为的延续,目的是胁迫他人交出钱财,而乙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知晓婴儿死亡的实情,主观方面并没有绑架的故意,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知:诈骗是通过虚构的事实使他人误解,从而仿佛自愿地处分(交付)财物。而敲诈勒索,是通过威胁、要挟,使他人感到害怕、恐惧而不得不(被迫)交付财物。敲诈使他人心理受到一定的强制,感到恐惧。这是它与诈骗不同的地方,也是它危害性大于诈骗罪的地方。在敲诈时,行为人可能也会虚构事实,使用欺骗的手段。但是这虚假、欺骗的事实本身具有足以令人感到恐惧、害怕,从而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换言之,诈骗与敲诈区别的要点不在于有无欺骗或“撒谎”,在敲诈的场合,也可能虚构加害的事实恐吓他人。而在于:是通过欺骗使他人自愿交付财物还是通过恐吓迫使他人违心交付财物。犯罪人使用了欺骗的手段或者说使用撒谎骗人的方式,不一定都是构成诈骗罪

共同犯罪经典刑事案例分析

我认为B是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趁A不备,将货物拿走;如果是诈骗那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前提下,就是在B心甘情愿的交给A才能成立
再来看C,无论什么动机,他都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B的行为的不正当性,但C为未成年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A的犯案工具。

有关共同犯罪的案例分析题

我认为,甲已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婴儿死后,乙去取钱,这只是绑架中的一部分行为,并没有跟甲一起去诈骗,如果是婴儿死后甲打电话向其父母要钱,乙去取钱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现在的情形是婴儿死前就要钱了,已经构成绑架罪既遂,然后乙去取钱,构成绑架罪共犯,帮助犯!

共同犯罪经典刑事案例论文

我不赞成将b定性为盗窃罪,我认为定性为“合同诈骗”。所谓盗窃罪是指秘密窃取,这本案来看不符合秘密窃取,定性为合同诈骗更符合案件情节。而c的情况就要依据其智力等多中因素来确定了,首先,他不是故意。只是一种过失,而且这要根据其认知能力来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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