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刑事案例 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省戒毒管理局整理编印《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2021年度戒毒工作优秀案例集》展示戒毒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戒毒人员家属主动参与支持戒治,格隆汇11月17日丨在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的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表示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刑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大力推进知,第一批为查处涉刑事犯罪、行政拘留8个典型案例涉。希望《行政刑事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

(1)此案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在本案中,A市公安局对姜某进行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的行为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所乾地的,其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刑事侦查,而是为了插手普通的经济纠纷,是一种名为刑事侦查,实属干涉经济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查封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B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A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自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本案既对原告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又对原告的财产进行扣押,原告对这两种行为均不服,所以向被告所在地A市或者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B市或者A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A、B两地法院对此案件均有管辖权。

行政民事刑事违法行为案例

一、就教育局在此中由于不公平的给予办学条件,是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学生和学校是应该可以看成教育合同关系,而且甲的行为,是触犯刑事法律关系
三、1,李某可以选择向县政府或者是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 2,李某如果还是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公民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本案复议非属于法律规定的终局性裁决. 3,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因为其是对复议机关作出的改变原行政处罚的罚款决定不服.法律依据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例子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违宪行为.
故答案为:
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违宪行为.

刑事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

1.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根据这一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是以刑事案件来处理的所以,这一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抛开能不能起诉的问题,单从管辖来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AB两市法院都有权管辖。

民事行政刑事综合案例

一、1不属于
2甲与教育局的行政法律关系 家长与甲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1应该 派出所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的责任又原机关承担
2正确
3可以
三、1县公安局
2可以
3县公安局 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

上一篇:行星式球磨机 qm-3sp4行星式球磨机

下一篇:行星式搅拌机 行星式搅拌机减速机哪个品牌好青岛迪凯机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玉溪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