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

第八节:将自己的遭遇写成材料和成功案例上一节,我为大家讲播了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可以邀请法学专家为案件出具书面的意见问题。在工作实践当中,也有很多官司输了的当事人,两件民间借贷案件。第一件历经三次开庭既无借贷合意也未签署欠条第一次庭审被告只认可5万元借款经过反复质证证据材料最终说服法官追回元借款。第二件系上海二中院,案例一一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收到判决后亦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以单方委托的《鉴定。希望《申请再审成功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再审申请书成功案例

“重庆村妇出售150碗自做粉蒸排骨判刑十倍赔付案子”拥有重大进展。6月10日在下午2点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村妇王云递交的再审申请开展了了解、听证会,整个过程不断近三个半小时,彼此均由其代理律师参加开展论文答辩。

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了解、听证会是法院决策是不是运行重审的一个核查程序流程,代表着法院审理了再审申请,但是不是会运行重审,法院会依据彼此递交的直接证据及其融合有关核查状况来决策。

在下午2点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按时开始了案子重审的了解、听证会。在法院正门口,封面图电视记者看到了王云夫妻,两个人正坐到大门口的台阶上,脸部挂着苦相。她们说,两口子不远千里从忠县赶来重庆主城区,但因为疫情防控的缘故,没能亲自进到法院参加听证会,“有一些缺憾,只有由律师代理商参加”。

听证会完毕后,王云的二位代理律师向封面新闻表明:“整个过程开展得比较顺利,案子关心的几个聚焦点问题我们都已经全方位了解了,另一方了解的问题大家也都进行了充分的提前准备,大家有信心该案子可以取得成功运行重审。”

申请者王云听完律师得话后也表明:“我有自信心法院会运行重审,坚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与正义的裁定。”

异议人邵某则根据热线向封面新闻说:“我没参加听证会,我掏钱请了比我更专业的律师,我认为由她们去解决比我更强,有其它问题可以立即联系我的律师。”邵某的代理律师表明:“了解、听证会开展得很成功,‘是不是为预包装’异议比较大。”

听证会整个过程不断了近三个半小时,彼此代理律师紧紧围绕“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公司或是小型加工厂”“毛妈妈经营部出售的食品类到底是散装熟食或是预包装”“毛妈妈经营部能不能开展互联网销售”及其“毛妈妈经营部食品类的标识规定”等关键问题进行质证和争辩。

彼此代理律师都充足体现了自己的见解,并开展了细致入微的质证、举证,还向法院递交了新的直接证据。

听证会完毕后,王云的二位代理律师——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玉成和徐斌,均向封面新闻表明:“案子关心的几个聚焦点问题我们都已经全方位了解了,另一方了解的问题大家也都进行了充分的提前准备,大家有信心该案子可以取得成功运行重审。”

林玉成律师和徐斌律师觉得,分辨“毛妈妈经营部是食品生产公司或是小型加工厂”有两个标准,一是看许可证书照,二是看具体的加工标准。

“毛妈妈经营部是小型加工厂并非食品生产公司,因为它已经获得了有关小型加工厂登记证书,而且关键系柴火灶制做,工作员主要是本身家中工作人员,生产加工场地的情况远远地达不上食品生产公司的标准。”二位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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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毛妈妈经营部”往往注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二位律师表明,一方面是因为符合销售市场规范化管理、获得运营实体线的必须;另一方面,进驻网上销售平台也务必获得公司法律主体,“但这并不危害‘毛妈妈经营部’系食品生产生产加工小型加工厂的行为主体特性。”

二位律师进一步表述,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生产生产加工小型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食品类有没有标识,并不是强制要求。

那?,王云是不是尽到标识标志信息内容的告之责任?直接证据资料表明,王云依次于2022年7月8日、12日、15日多次向邵某推送“接到烧白、粉蒸排骨、红烧肉,要是没有立即吃得话,请放到速冻室,假如立刻吃得话,请蒸20min”等有关提醒。

“这种可以证实王云已采用‘适度方法’告之异议人存储标准、储存方法、怎样服用等信息内容,已充足执行了食品生产生产加工小型加工厂的法律规定标志责任。”代理律师徐斌表明。

他觉得,未贴到标识,并不是“不符食品卫生标准”的评定根据,“做为食品生产生产加工小型加工厂的毛妈妈经营部,已根据直播间公示公告、微信聊天、录视频等适度方法,执行了有关法律规定标志责任。”

徐斌律师表明,听证会全过程中彼此异议较为大的问题是“毛妈妈经营部出售的食品类到底是散装熟食或是预包装”。他觉得,依据最新法律法规,粉蒸排骨等熟菜系散装熟食,而并不是预包装。与此同时,在原一审、二审程序流程中,二级法院均评定,案涉熟菜为散装熟食,真空包装的手段关键目标是对市场销售、运送和储存的维护,并不是食用农产品,故不用适用有关预包装的相应要求。

王云的二位代理律师均觉得,此案不可适用“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原审法院客观事实评定不正确,法律适用不正确,应依规运行再审程序,撤消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定并依规改判驳回申诉上诉人的所有诉请。

王云听代理律师叙述详细个全过程后表明:“我有自信心法院会运行重审,我坚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平与正义的裁定。我有这一份自信,是由于我的商品没有问题,全是我们一家人劳神费劲,认真每一道工艺流程做出的商品,即然商品没有问题,那?谈何惧怕,谈何让步?这一场纠纷案我一定会坚持不懈!”

王云认可由于案件,给买卖产生了一些危害,但就作为“沉淀自己,让自身可以集中精力科学研究农村美食,期待把这种特色美食做得更强”。王云还说:“我觉得把世世代代传下的这一份技艺再次继承下来,让大量异国他乡的大家可以吃到经典的家乡味。”

“我坚持不懈打这一场纠纷案,关键有两个缘故,最先我的商品扎实,经得住一切检测,我想给自己讨要一个公平。次之,我明白了村里人自主创业有多么的艰苦,她们很多人都吃过闭门羹,但最后挑选了让步,我觉得为成千上万农村妇女创业的农户打一场纠纷案,期待能为她们塑造一个榜样。”王云说。

6月10日晚,封面图电视记者打电话异议人邵某,他说道:“我掏钱请了比我更专业的律师,我认为由她们去解决比我更强,有其它问题可以立即联系我的律师。”

11日早晨,封面图电视记者联络上邵某的二位代理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和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裴杰律师。杜鹏律师表明:“此次了解、听证会充足确保了诉讼参与人的各种支配权,起诉被告方双方都充足的质证、举证、论文答辩、争辩,总体开展得很成功。”

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有关彼此异议比较大的“熟菜是不是为预包装”问题,裴杰律师表明,王云在市场销售粉蒸排骨、烧白、红烧肉时运用了事先外包装,用一碗一份的方式按个开展出售,合乎《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预包装的界定。他觉得,王云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强制规定,黏贴标识、标示。

“即使依照王云阐述的其制造的食品类属于散装熟食,也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黏贴标识、标示。“裴杰律师说,标识、标示是食品卫生标准的关键构成部分,并没有标识、标示的商品比较严重侵害了购买者的自主权。

二位代理律师均表明:“针对法院怎样审判案件,大家重视法院的裁定,大家坚信法院会公平裁定。”“此案一个积极意义取决于让以前生产销售不标准的食品类经营人掌握到,法律法规为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了如此严格的惩罚措施,进而促进食品类经营人更重视从每一个关键点来标准生产制造、市场销售个人行为,与此同时根据案例普法教育使顾客在食物交易时也更精益求精,保证众多广大群众舌尖上的美味的安全性。”二位代理律师如是表明。

据统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可能依据彼此递交的直接证据,并融合有关的核查状况,最后确定是不是运行再审程序。根据有关程序流程要求,重审案子立案审查后,三个月内法院可能做出判决。

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解读
  2022年3月9日 法研[2022] 31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22)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2022年10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请示》([ 2022]甘民申字第416号),以下简称《请示》]。经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内有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22年3月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22] 31号,以下简称《答复》)。现就《答复》所涉问题的由来、相关考虑及经过解读如下:
  一、问题由来
  在王某与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但一直未办理养老金手续。2005年11、12月间,某公司支付给王某同年9、10月的养老金补贴。2006年4月30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年5月1日,某公司与甘肃省陇兴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务中心)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中心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派遣到某公司工作。2008年10月9曰,王某辞职,同年10月27日,劳务中心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王某当月向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仲裁委于2022年3月9日作出仲裁裁决仅支持了王某对劳务中心补办2006年4月至2008年10月间的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请求,王某不服而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在2006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当明知自己权利受侵害,而在2008年10月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对于王某主张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追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王某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仍存在分歧,遂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二、主要争议问题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案件的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对此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一百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职责,且此问题属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广,较为复杂,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此为倾向性意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对此应依法予以受理。其理由是:(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对此起诉就应当受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范畴,劳动者就此申请仲裁后,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 14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无论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是在终止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都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系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这一事实,由此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2) 12号)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对欠缴保险费案件应予受理。(2)劳动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虽然赋予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职权,但这仅是行政执法依据,该层次的法规不具有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事项的规范效力;劳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是一种行政执法的依据,而不应是排斥个人肘有关社会保险费寻求民事司法救济的规范,更不应成为排斥人民法院主管私权救济的依据。传统管辖权理论认为,法院依其性质和目的获得管辖权,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排除,法院也不能自行拒绝裁判职责。(3)在欠缴保险费案件中,会涉及到的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裁判确认。
  二、答复意见及其理由
  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之所以认为《请示》所涉及案件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2] 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4.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已经没有大的争议,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也是适当的。而且在本案起初的仲裁裁决处理结果相对比较公允前提下,此当事人应该申请社会保险部门向用人单位强制追缴所欠保险费。
  5、考虑到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多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度重视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民生突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许多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予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随着找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国际与国内因素相互作用、机遇和挑战相互交融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形成原因更加复杂,社会矛盾化解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管理的任务更加艰巨。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对司法建议在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的能动作用和《请示》所涉案件的具体案情的综合考虑,本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能动作用的精神,建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门依法办理此类案件,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保险费。

同案不同判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能赢的可能性不高。
劳动争议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审理、均判决你败诉。证明案件事实已经查明清楚,法律适用也不会有多大的争议,判决结果也基本一致。如果没有新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出现,即使你的再审申请被法院接受,你胜诉的可能性也不高。

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成功案例

  2022年已经过去一半,你知道上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什么吗?下面由我为你提供的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希望大家喜欢。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一)

  企业内部调整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4月 入职 某外资公司,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媒体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 2022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的媒体公关总监岗位,另设媒体沟通总监及媒体关系拓展总监,但上述两个岗位均已有合适人选,现特别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劳动合同 协议书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 》,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评析】

  不可随意解释“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指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22年2月1日进入某科技公司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31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胡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22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22年7月至9月期间其本人每月的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胡某需自行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22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 离职 的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了办公电脑、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不认为是自行离职。后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实质上是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公司要求胡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评析】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科技公司与胡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胡某不胜任时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这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22年7月1日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杂工工作,双方订立了期限为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黄某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同时约定加班工资基数以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作期间,黄某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某餐饮公司均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离职后,黄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餐饮公司与黄某在劳动合同中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的约定,不符合法律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所以裁决该公司以黄某的月工资3000元为基数向黄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案件评析】

  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搞截留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的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根据第十九条支付劳动者休假期间工资,以及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支付劳动者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工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述规定来看,加班工资的基数应当顺序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及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的来确定。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如每天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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