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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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存在以下问题:1、被告人宋某系聋哑人,因此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2、被告人郭某系未成年人,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郭某系未成年人,不应当公开审理。4、宋某委托的律师不得同时为郭某和宋二人辩护。不作详细叙述。

刑事诉讼证据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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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9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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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2日拘传,4日讯问。错在讯问没有立即进行,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可以决定逮捕,但执行逮捕需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错在被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强制措施采取和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保证金和保证人属于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对取保候审人应当适用,但不允许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错在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保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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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2日拘传,4日讯问。错在讯问没有立即进行,超过规定的最长时间。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检察院对自侦案件可以决定逮捕,但执行逮捕需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错在被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执行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强制措施采取和执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保证金和保证人属于取保候审的保证措施,对取保候审人应当适用,但不允许同时适用只能选择适用。错在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取保候审保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二)未成年人或者具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情形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保证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交由公安机关收取和保管。
第七十二条 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4.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认为有逮捕必要,应由本院决定逮捕。错在提请检察院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逮捕的权限和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法释〔1998〕23号 1998年9月2日发布 自1998年9月8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5.监视居住应在被告人的住所而不应在法院宾馆。在法院宾馆等于变相羁押。错在场所。
6.保证金只能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收取,监视居住不应收取保证金。
7.即使是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法院也不能收取。因为取保候审要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应由公安机关收取保证金。
8.收取保证金不能打入法院账户也不能打入公安机关账户,应当上缴财政专户。
9.张某会见律师不违法,不能以此为由变更强制措施。
10.如果被告人违反规定,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法院决定逮捕。但不能由法警执行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关于证据案例分析

1、县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侦查是不对的,侦查是由公安机关侦查。
2、县人民法院,在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之前就逮捕,这个是不对的。而逮捕是由公安局执行的。
3、人民法院不得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要么是驳回,要么是裁定。
4、既然已经起诉,为什么还要自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求被害人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对象错误。
5、人民检察院无权作出免于起诉或者作出更改。
6、简易审理的开庭,只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是双方自愿等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才适用。本案件事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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