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刑事自诉案例 个体刑事自诉案例心得体会

郭可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典型案例》第1号2016年2月25日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工资两次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第三类自诉案件又称为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除民事途径外,还可向法院提起诽谤罪自诉,通过刑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谷女士的这次刑事。希望《个体刑事自诉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1.县人民法院应按自诉案件处理,因为造成了轻伤害。
2,有权
3.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控诉形式。根据自诉进行的诉讼程序,称为自诉程序。在国家追诉主义占主导地位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自诉是着眼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与公诉相比,由于控诉主体和控诉形式不同,自诉有其独特之处,明显的区别是自诉可以在判决宣告之前和解,而公诉不能和解。建立刑事自诉制度的意义在于:(1)在权衡国家利益与被害人个人利益后,对于一些轻微的属于侵犯公民个人利益的犯罪,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交由被害人行使,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与社会的稳定。(2)可以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节约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还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自诉。
自诉案件的犯罪性质一般不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在审判程序上有一些特点,这些特点是:
(1)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不再进行判决。但根据刑诉法172条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的,不适用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诉;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条件是:(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事实,(三)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4)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个犯罪行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独立向法院起诉;数人共同对某一人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者有权只对其中一人或几人提起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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