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 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是什么

第四从内容上笔者归纳为实体类、程序类、证据事实类、事项汇报共计四类情况说明。1、实体类情况说明。即侦查机关及其具体办案人员以文本形式出具的就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知,有的办案人只是机械宣读案件审查报告汇报过于冗长;有的汇报材料过于繁琐主次不分明使人听后不知所云;有的因缺乏汇报经验或相关法律知识担心汇报不清而面面,这就是审查报告的另一个功能就是与三纲一词相结合。三纲就是举证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和答辩提纲。希望《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是什么

不知道你所说的是什么报告。但根据法律常识,报案是发现犯罪行为或收到侵害告诉公安机关。
现在有好多民事纠纷,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解决的,刑事诉讼法所说的报案是刑事案件。
报告,本人理解 是人身自由受到国家限制,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本人的近期情况,即报告。
以上是个人理解。

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与联系

“审查”与“审议”在人大工作中经常使用,虽一字之差,但在含义和用法上应有些区别,同时也有所联系.关于两者异同辨析的观点也较多,笔者初入人大,通过查阅《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对此两者进行了一点比较,希望商榷热心人大工作的同志.
“审”有仔细思考,分析研究之意,无论是审议还是审查,都应该是建立在“审”这个基础之上,这应该是两者的联系点.相比之下,“审查”与“审议”应各有侧重,审查重在“查”,即仔细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合法、妥当,但对错误和不当之处必须予以指出和纠正,具有法律性、权威性、针对性、约束性等特点.《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报告是“审查”而不是“审议”,这表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系列审查职权.审查后,随之产生和形成相应的“批准”,“决定”等法定结果.因此,从法律表现形式上看,“审查”更多的是体现一种职权,带有较强的法律权威的刚性色彩.
审议多指审核、讨论、议论,侧重在“议”.《代表法》第八条赋予了各级人大代表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的权利,《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条款中,“审议”一词也多次出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有审议决定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相关报告的权利,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阶段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特定问题调查报告,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权利等.笔者认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请予审议”,就是让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充分“议”,发表言论的同时,表明意向和态度,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性.当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讨论发言活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和手段,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它具有民主性、权威性、集中性的特点.从人大工作实践来看,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主要议程.审议是各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充分集中人民群众智慧和审核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个人判断后,进行评判发言的活动,可以提出表扬、批评、建议和意见.整个过程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审议后,经表决形成有针对地决议、决定,也可以形成审议意见,都是国家权力机关整体意志的体现,“一府两院”有贯彻执行的义务.《监督法》实施以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报告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三权”时,即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前和行使监督职权时都运用“审议”程序,做到认真审议.可见,“审议”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形式和具体方式

刑事案例审查与汇报的区别和联系

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初核报告的区别在于先后之分以及案件进度区别。

1.案件进度不同。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以明确是否有违纪事实和追究党纪责任,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的被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对经过初步核实(审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文书。

2.制作依据不同,立案呈批报告的制作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3.立案报告的制作依据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第二十八条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涉及境外的。

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刑事案件中审计报告属于何种证据

  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初核报告的区别在于先后之分以及案件进度区别。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以明确是否有违纪事实和追究党纪责任,确定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的被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部门对经过初步核实(审查)的违法违纪问题,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文书。
  一、制作依据
(一)立案呈批报告的制作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凡需立案的,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二)立案报告的制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十条规定,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报告的格式范文

立案呈批表是指,调查组对某人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后,发现存在违纪问题,需追究相关人员党政纪责任时,由调查组向纪委常委会提请进行立案调查所需要提交的一份制式表格(一般为一页纸,包括被调查人具体信息,初核事实及领导同意立案的签字等)
不存在立案初核报告一说,应该是初核报告。初核报告是指掌握某人违纪事实,并根据党政纪条例,需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在对其进行初步核实后,所写的关于当事人违纪事实的一份报告。
一般来说程序应该是,先进行初核后,写初核报告。若需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话,再进行立案调查,这时需要向纪委常委会提交立案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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