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 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分析及对策

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7649立方米案发后,2021年3月5日张某光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光违反国家森林管,案例一:张某、明某滥伐林木案无证滥伐林木,二被告人被判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腾冲市北海乡某处林地的林木337株,计活立木蓄积,始终秉持司法为民,把司法护航绿水青山为己任,深化对《环境保护法》的宣传,牵。希望《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分析及对策

  既然你第二个问题问的是“是否构成滥伐林木罪”,说明这些水杉是被告人所有的。虽然你并没有说明。
  我认为:
  一、该树木是系被告人所有
  1、是不是珍贵树木没有关系,因为树木是被告人个人所有的,而不是国家的。
  2、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3、是否构成林木罪,要看砍伐林木的蓄积量了,我记得《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规定的是:滥伐林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是十立方米。
  4、我想被告人砍伐的28棵水杉蓄积应该达不到十米。如果够罪,林业公安肯定带人了,还哪有机会修房子了。
  5、 林业局下发的是《暂扣木材通知单》,顾名思义,只是暂扣,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不是非常“严格”的法律文书,所以违反的话,应该只够治安拘留(15天以内),好像也没那么严重,呵呵
  6、个人认为:此案被告人只够成滥伐林木行为,不够刑事立案。处罚是林木价值的2-5倍罚款,补种砍伐株树5倍的树木。
  二、该树木不是被告人所有
  1、属于盗伐林木行为,但是该树木为珍贵树种,所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两种情节,一是滥伐林木行为,二是毁坏珍贵树木行为。
  2、在处理上应该是二罪并处。毁坏珍贵树木罪是肯定够了,因为一颗好像就可以刑事拘留,两颗就可以判刑了,至少是取保候审。至于够不够成盗伐林木罪,也是看砍伐林木的蓄积量,根据《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规定,盗伐林木超过两立方米,就构成刑事了。

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以案示警

法律分析:被告人阳谋,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清流县东华乡下戈村荷林4号。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现在清流监狱七大队服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分析

1、盗伐。原因:文某越界采伐15棵杉木并非在采伐证许可范围内;
2、王某不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文某出售木材时出具采伐许可证,隐瞒木材来源非法的真相;
3、有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依据上述条款,责令补种树木150棵正确,赔偿某乙国有林场800元应该为变卖所得400元,罚款1500元应为2000元(5倍)-4000元(10倍)。

滥伐林木案件典型案例材料

1、文某的行为属于盗伐林木。因为:文某在没有开始采伐甲林场15林班(受让林木)前指示采伐某乙林场林木;明知不在自己受让的林地范围,有主观上的意愿;已获利为目的。但文某的行为构不成“盗伐林木罪”,只能按“盗伐林木”进行行政处罚。
2、王某的行为构不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因为:文某在卖木材时出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作为王某不可能去鉴定“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真伪。但王某必须建立“木材收购台账”,明确表明所收购木材的卖方姓名、采伐许可证号等信息。
3、A县林业局对王某的处罚不正确。如果王某建立有“木材收购台账”,就不应该对王某进行处罚;如果王某没有“木材收购台账”,则应该以教育为主,责成其建立“木材收购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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