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经典案例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几年内不得担任

由毛成战律师承办的池州市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马鞍山市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相继在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最终均与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达成“建议缓刑”的共识,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贪污贿赂经典案例本案历经两次重审,历经七年半的时间,终于从最原审的十年有期。希望《刑事处罚经典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免职(解聘)处理,暂扣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在一年内不得担任矿级及以上管理职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主要负责人;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矿长撤职以上处理,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将矿长列入“黑名单”,终身不得担任本省任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分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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